天振股份: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浙江天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浙江监管局行政
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天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3月26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浙江天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方庆华、吴阿晓、吴迪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51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浙江天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方庆华、吴阿晓、吴迪军:
浙江天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12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使用不超过人民币60,000.00万元(含本数)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该额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前述投资期限到期后,公司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公司未就上述事项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5年3月才召开董事会会议补充审议并披露。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八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方庆华、财务总监吴阿晓、董事会秘书吴迪军未能勤勉尽责,敦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
定,我局决定对公司、方庆华、吴阿晓、吴迪军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请你们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并将严格按照《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按时提交相关整改报告。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证券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理解,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充分吸取教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勤勉尽责,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高质量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产生影响,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天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