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长龙: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率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董事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增补新的委员。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权须经董事会批准或审议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权须经董事会批准或审议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根据公司情况择期召开,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战略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向委员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的,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委员联名可提议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召集人于收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会议。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可指定其他委员召集并主持。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发出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会议期限;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一条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及邮寄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
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召开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委托人姓名;被委托人姓名;代理委托事项;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授权委托的期限;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则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原件或传真件)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与战略委员会会议讨论事项相关的人员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就会议讨论事项进行解释或说明,但非委员会委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战略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该战略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或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该事项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会议应当有记录,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等相关文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及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对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内”均含本数;“过”“少于”“不足”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修订本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