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长龙: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跟踪报告

查股网  2024-04-23  北方长龙(301357)公司公告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人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北方长龙
保荐代表人姓名:杨伟然联系电话:020-66338888
保荐代表人姓名:赵鑫联系电话:020-66338888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0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每月1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1次,已审阅会议文件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0次,已审阅会议文件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0次,已审阅会议文件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7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不适用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1次
(2)培训日期2023年12月22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深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专题培训,介绍《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的相关内容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不适用
3.“三会”运作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不适用
6.关联交易不适用
7.对外担保不适用
8.购买、出售资产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不适用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公司2023年经营业绩发生较大幅度下滑,主要原因为:报告期内,受终端客户军方内外部因素影响,公司电子信息车相关产品订单大幅延期或者减向公司了解业绩下滑的原因,对公司主要客户进行访谈,了解产品未来需求,查阅重要销售合同,并督促公司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少,以及新型号产品大规模批产出现延后,导致电子信息车收入下滑幅度过大;此外,新一代装甲战斗车产品因军方规划及其配套车体生产进度的影响,增长幅度不及预期。报告期内,除受收入影响外,公司净利润下滑主要受如下因素影响:(1)管理费用、研发费用较上年同期大幅增加,其中管理费用增加主要系公司为IPO发生的间接费用不满足从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发行收入中扣减条件,故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研发费用增加主要系公司参与军方科研项目增加所致;(2)2023年电子信息车收入大幅下滑,装甲战斗车产品大幅增加,产品结构发生变化,导致毛利率有所下滑;(3)信用减值损失较上年同期大幅增加,主要系受终端客户军方结算进度影响,导致客户回款不及时,根据企业会计政策,计提的信用减值损失较上年有较大幅度增加。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不适用
2、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不适用
3、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不适用
4、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不适用
5、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不适用
6、关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承诺不适用
7、关于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不适用
8、关于股东信息披露核查专项承诺不适用
9、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不适用
10、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不适用
11、关于继续保持与发行人“五独立”的承诺不适用
12、关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事项的承诺不适用
13、关于所持股份权属清晰及无受限情况的承诺不适用
14、关于规范与上市公司资金往来的承诺不适用
15、关于瑕疵房产租赁的承诺不适用
16、关于劳务派遣事项的承诺不适用
17、关于发行人历史上股权转让相关事项的承诺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广发证券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的具体情况如下: 2023年9月,广发证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65号),指出广发证券在美尚生态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业务中未勤勉尽责,构成违法。中国证监会对广发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保荐业务收入943,396.23元,并处以943,396.23元罚款;没收承销股票违法所得
7,830,188.52元,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对此,广发证券已按期缴纳罚款,同时深刻反思过往执业中存在的不足,持续遵循合规稳健的经营理念,进一步强化投行业务内控机制,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全面提升投行业务质量。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杨伟然 赵 鑫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