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长龙: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吴韬)
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吴韬)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2023年度,作为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积极出席相关会议,勤勉尽责,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全体股东和公司的利益。现将2023年度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3年度,本人出席了4次股东大会,5次董事会会议,4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2次提名委员会会议,1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无缺席和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情况。在每次会议召开前,积极沟通并主动获取做出决议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认真审阅公司各项议案,在会议上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建议和意见。本着勤勉务实、客观审慎和诚信负责的态度,除一项议案(《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我作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外,我对公司董事会2023年度审议的其他各项议案均投出同意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况。
二、发表独立意见及专委会意见情况
2023年度,本着对公司和股东负责的态度,我勤勉尽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充分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和经验作出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判断,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及专委会意见:
日期 | 会议届次 | 审议事项 | 发表意见情况 |
2023-1-13 | 第一届董事会 | 《关于确认公司2022年度审阅报告及财务报表并同意对外 | 同意 |
日期 | 会议届次 | 审议事项 | 发表意见情况 |
第二十三次会议 | 报出的议案》 《关于2022年度内审工作汇报的议案》 《关于延期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部分议案的议案》 《关于调整公司组织机构的议案》 《关于提议召开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 ||
2023-4-26 |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 《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2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案》 《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2023年度授信额度的议案》 《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项的议案》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议案》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及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关于2023年度公司接受关联方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于修订公司制度的议案》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关于提议召开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 同意1 |
2023-5-17 | 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 《关于选举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议案》 《关于选举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 同意 |
本次会议审议议案中,《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我作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其余议案均发表同意意见。
日期 | 会议届次 | 审议事项 | 发表意见情况 |
《关于聘任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关于聘任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关于聘任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关于聘任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关于聘任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审负责人的议案》 《关于调整公司组织架构的议案》 | |||
2023-8-28 |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 《关于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关于提议召开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 同意 |
2023-10-20 | 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 《关于<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关于补选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并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关于修订公司制度的议案》 《关于提议召开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 同意 |
2023-1-9 | 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 | 《关于确认公司2022年度审阅报告及财务报表并同意对外报出的议案》 《关于2022年度内审工作汇报的议案》 《关于延期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部分议案的议案》 | 同意 |
2023-4-14 | 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 | 《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2023年度授信额度的议案》 《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议案》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及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关于2023年度公司接受关联方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于2023年第一季度内审工作汇报的议案》 | 同意 |
日期 | 会议届次 | 审议事项 | 发表意见情况 |
2023-8-24 | 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 《关于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关于2023年半年度内审工作汇报的议案》 | 同意 |
2023-10-9 | 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 《关于<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关于2023年第三季度内审工作汇报的议案》 | 同意 |
2023-4-14 | 第一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 同意 |
2023-10-9 | 第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 《关于补选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并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 同意 |
2023-4-14 | 第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 《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 回避表决 |
三、对公司进行了解调查的情况
2023年,本人积极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通过面对面交流、电话和邮件等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传媒、网络上与公司相关的报道,及时获悉公司各项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运营动态。
四、加强自身学习,促进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为更好的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本人积极参加相关培训,认真学习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制度汇编和监管部门出台的各项规定,了解证券市场的发展和监管重点,提高自身的履职水平,力求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规范化运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
五、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在2023年度任期内,本人积极履行了与公司审计部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和协作职责。本人认真参与了公司审计部的工作汇报,包括审计部门的年度内控
评价报告、各季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以及定期专项检查报告。本人及时了解了公司审计部门关注的重点工作事项的进展情况,并积极促进了公司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知识和审计技能培训,以提升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进一步夯实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同时,本人积极与会计师事务所展开了有效的讨论和交流,及时了解财务报告的编制工作和年度审计工作的进展情况,以确保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六、报告期重点关注事项
报告期,本人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范运作》等规定,对公司重大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并积极向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提出专业指导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定期报告相关事项
2023年,本人审核了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与评估了内外部审计工作及内部控制,公司已严格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定期报告,公司对定期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
报告期内,本人对拟聘任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事项进行了事前审议,发表了同意意见,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审计机构,且拥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要求。
(三)关联交易相关事项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2023年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等事宜发表了事前认可与独立意见,认为:关联方拟为公司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无偿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有利于支持公司业务发展,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七、其他事项
1、2023年度,本人无提议召开董事会或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情况;
2、2023年度,本人无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3、2023年度,本人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作为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度,我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对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2024年度,我将继续重点关注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事项,继续加强自身勤勉尽责的工作,更好的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
独立董事:吴韬
202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