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裕能: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4年4月20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第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查询,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3年10月19日至2024年4月19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及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了关于公司股票的《信息披露义
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关于公司股票《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除1名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外,其他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公司根据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记录,结合公司筹划并实施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进程,对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进行了核查。经核查,上述1名核查对象在知悉公司筹划股权激励计划事项后,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根据其出示的书面说明,其在自查期间进行的股票交易系其家人在不知情情况下的操作。根据谨慎性原则,该名核查对象自愿放弃本激励计划首次获授权益的资格。公司在策划本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规定,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公司已将本激励计划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决策讨论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严格控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登记的人员范围之内,在公司发布本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三、结论意见
在自查期间,有1名激励对象在知悉公司筹划股权激励计划事项后买卖股票,该行为系其家人在不知情情况下的操作,根据谨慎性原则,该名核查对象自愿放弃本激励计划首次获授权益的资格。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在本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第1号》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公司股票《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公司股票《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特此公告。
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