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裕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4年5月15日召开的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
1、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757,253,07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4.18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16,531,783.26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实施后,公司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以后年度,本年度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若在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则以未来实施分配预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按照现金分红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现金分红总额进行相应调整。
2、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757,253,07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4.18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3.762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
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836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418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5月30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5月31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5月30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5月31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 股东账号 | 股东名称 |
1 | 08*****977 | 上海津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2 | 08*****886 |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3 | 08*****538 |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4 | 08*****592 | 湖南裕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 | 08*****499 | 广州力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5月23日至登记日:2024年5月30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系数
根据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鉴
于公司实施本次权益分派,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公司董事会后续将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公司董事会工作部咨询联系人:龙悠怡、何美萱咨询电话:0731-58270060传真电话:0731-58270078
八、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特此公告。
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