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裕能: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关于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专项核查意见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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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
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
专项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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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关于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
专项核查意见
致: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针对发行人延长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以下简称“决议有效期”)及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有效期(以下简称“授权有效期”,与决议有效期以下合称“股东大会决议及授权有效期”)事项,本所律师现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以下简称“《6号监管指引》”)的相关要求进行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发行人回复《6号监管指引》核查要求及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发行人可以将本专项核查意见随其他文件一起上报。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6号监管指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发行人2023年8月10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2023年9月13日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各项议案。
根据上述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为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即2023年9月13日至2024年9月12日。
二、本次延长股东大会决议及授权有效期的审议程序
鉴于前述有效期即将届满,为继续推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续事宜,公司于2024年8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同意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授权有效期延长12个月,自原有效期届满次日起计算,即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9月12日。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于2024年9月12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三、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审议延长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及授权有效期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发行人未发生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延长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及授权有效期的事项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公众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关于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专项核查意见》签署页。
本专项核查意见于2024年9月12日出具,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 |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 |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
罗 峥 律师 | 董亚杰 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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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炫澄 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