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旗科技: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5-06  荣旗科技(301360)公司公告

荣旗工业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荣旗工业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419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荣旗工业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13,340,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71.8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58,879,2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人民币100,278,290.71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58,600,909.29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13,340,000.00元、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845,260,909.29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4月20日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天衡验字(2023)00046号”《荣旗工业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实收情况的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公司分别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户名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用途
1荣旗工业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江苏自贸试验区苏州片区支行524879055661智慧测控装备研发制造中心项目
2荣旗工业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江苏自贸试验区苏州片区支行325605000013001099622补充营运资金
3荣旗工业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苏州市新区科技城支行1102181019100139820超募资金
4荣旗工业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苏州分行营业部2064061674000436超募资金
5荣旗工业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苏州相城支行512908561810208超募资金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分别与五家银行(中国银行江苏自贸试验区苏州片区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自贸试验区苏州片区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苏州市新区科技城支行、渤海银行苏州分行营业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上述五家银行简称“乙方”)及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的募投项目及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如将专户中的部分募集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存单)另行存放,甲方须在定期存款(存单)到期后及时将本息全额转入本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定期存款(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转存的定期存款(存单)不得进行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王博 、 戴阳 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

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甲、乙、丙三方均应遵守并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与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11、有关本协议的签署、效力和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或规则的约束。因履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若三方协商无法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衡验字(2023)00046号”《荣旗工业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实收情况的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荣旗工业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