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旗科技: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查股网  2026-04-28  荣旗科技(301360)公司公告

荣旗工业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荣旗工业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钱曙光先生、汪炉生先生、朱文兵先生(以下合称“各方”) 通知,鉴于各方于2020年12月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书》已到期,基于对公司 长远发展的信心,为维护公司控制权稳定,保持公司重大决策事项的一致性,各 方于近日续签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续签《一致行动人协议书》的背景情况

2020年12月,钱曙光先生、汪炉生先生、朱文兵先生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 议书》(以下简称“原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对公司的各项事务保持一致行动, 前述协议有效期为自各方共同签署之日起至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后的36个月。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荣旗工业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419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于2023年4月25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在原一致行动协议有效 期内,各方均充分遵守了有关一致行动的约定,未发生违反原一致行动协议的情 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钱曙光先生持有公司股份9,36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7.55%;汪炉生先生持有公司股份9,36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55%;朱文 兵先生持有公司股份6,82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79%。

二、本次续签《一致行动人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钱曙光先生、汪炉生先生、朱文兵先生于2026年4月24日续签了《一致行动 人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签署主体

股东一:钱曙光;股东二:汪炉生;股东三:朱文兵

2、协议各方应当在处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 公司制度文件之规定需由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作出决议的公司事项时,共同行使 公司股东权利、董事权利(如是),特别是行使召集权、提案权、表决权时采取 一致行动。采取一致行动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决 定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6)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7)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8)修改公司章程;

(9)公司章程中规定需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其他重大事项。

3、协议各方应当在行使公司股东权利、董事权利(如是)之前进行充分的 协商、沟通,以保证顺利做出一致行动的决定;必要时召开一致行动人会议,促 使协议各方达成采取一致行动的决定。

4、协议各方应当确保按照达成一致行动的决定行使股东和董事(如是)权 利,承担股东和董事(如是)义务。

5、若协议各方内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各方应进行磋商并尽快达成一致意 见;如果经充分磋商后仍无法就议案内容形成共同认可意见,应当以股东三的意 见为准,相关各方应据此在董事会、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相关各方将共同遵守 前述表决结果,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不得采取任何方式、以任何理由对上述表决 结果提出异议。

6、本协议的有效期为自上述各方共同签署本协议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

7、由于任何一方的违约,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违约 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出现多方违约,则根据各方过错,由各方分别承担相应的违 约责任。

三、本次续签《一致行动人协议书》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续签《一致行动人协议书》后,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仍为钱曙光、汪炉生、朱文兵,本次续签《一致行动人协议书》有利 于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保障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和决策的高效性,不存在影响公司 正常经营或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各方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书》

特此公告。

荣旗工业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