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爆光电:关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为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份;
2、本次上市流通的网下配售限售股份数量为1,366,691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1.3057%,解除限售的股东数量为 5,122 户,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为 2024年2月5日(星期一)。
一、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07 号)批准,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617万股,并于2023年8月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104,670,000.00股,其中限售条件流通股/非流通股的股份数量为80,649,061.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77.0508%;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股份数量24,020,939.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2.9492%。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股份数量为1,366,691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3057%,限售期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4年2月4日锁定期届满,并于2024年2月5日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动的情况。
三、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限售情况
网下发行部分釆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对应的股份数量为1,366,691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3057%。
除上述事项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网下配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截至本公告日,持有公司网下配售限售股的股东在限售期内严格遵守了上述规定,不存在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4年2月5日(星期一)。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1,366,691股,占公司总股本1.3057%。
3、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户数为 5,122户。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限售股类型 | 限售股份数量 (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 | 剩余限售股数量(股) |
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 | 1,366,691 | 1.3057 | 1,366,691 | 0 |
注: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中,无股东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无股东为公司前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离职未满半年。
五、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增减数量 (+,-)(股) | 本次变动前 | ||
数量(股) | 比例(%) | 数量(股) | 比例(%) | ||
限售条件流通股/非流通股 | 80,649,061.00 | 77.0508 | -1,366,691 | 79,282,370.00 | 75.7451 |
首发后限售股 | 1,366,691.00 | 1.3057 | -1,366,691 | - | - |
首发前限售股 | 78,500,000.00 | 74.9976 | - | 78,500,000.00 | 74.9976 |
首发后可出借限售股 | 782,370.00 | 0.7475 | - | 782,370.00 | 0.7475 |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24,020,939.00 | 22.9492 | +1,366,691 | 25,387,630.00 | 24.2549 |
三、总股本 | 104,670,000.00 | 100.0000 | - | 104,670,000.00 | 100.0000 |
注:以上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相关承诺;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数据表;
4、国信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