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爆光电: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回购公司股份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使
用部分超募资金回购公司股份的核查意见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爆光电”、“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民爆光电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回购公司股份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07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2,617万股,发行价格为51.0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33,597.85万元,扣除本次发行预计发行费用9,299.08万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4,298.77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23年7月31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3]42700号)。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投资项目 | 投资总额 | 募集资金投入 |
1 | LED照明灯具自动化扩产项目 | 59,020.56 | 59,020.56 |
2 | 总部大楼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31,151.36 | 31,151.36 |
3 |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20,000.00 | 20,000.00 |
合计 | 110,171.92 | 110,171.92 |
三、前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的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4,298.77万元,扣除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需求110,171.92万元后,超出部分的募集资金14,126.85万元。
公司于2023年8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并经过独立董事同意,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9.5亿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和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含本数)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四、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回购股份的计划
公司计划使用部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取得的超募资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股份。本次使用超募资金回购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含)。
五、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回购股份事项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4年2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董事会审议时间、程序等均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回购股份事项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回购股份的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回购公司股份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程久君 张 敏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