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爆光电: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362 证券简称:民爆光电 公告编号:2024-026
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补充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经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13日(星期一)下午14:30。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谢祖华先生
4、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福园一路西侧)润恒工业厂区2#厂房5楼大会议室。
5、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5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3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何时间。
6、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75,283,5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541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75,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268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283,5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32%。
注: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104,670,000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为890,533股,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03,779,467股。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人,代表股份283,5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3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人,代表股份283,5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32%。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5,283,5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83,5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5,283,5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83,5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5,283,5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83,5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5,277,8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2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76%。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77,8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989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0104%。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非独立董事薪酬和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5,271,0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834%;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5%;弃权1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6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71,0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95.5912%;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411%;弃权1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2677%。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监事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5,271,0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834%;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5%;弃权1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6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71,0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5.5912%;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411%;弃权1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2677%。
7、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5,283,5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83,5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5,276,8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1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8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76,8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636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3631%。
9、审议通过《关于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5,277,2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1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84%。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77,2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778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2220%。
10、审议通过《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年-2025年)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75,277,8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2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76%。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77,8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989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010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王立峰律师、卢冠廷律师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