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爆光电: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
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保荐机构”“保荐人”)作为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爆光电”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民爆光电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07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 2,617万股,发行价格为51.0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33,597.85万元,扣除本次发行预计发行费用9,299.08万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4,298.77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23年7月31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3]42700号)。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使用情况
《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投资项目 | 投资总额 | 募集资金投入 | 建设期 |
1 | LED照明灯具自动化扩产项目 | 59,020.56 | 59,020.56 | 36个月 |
2 | 总部大楼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31,151.36 | 31,151.36 | 24个月 |
3 |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20,000.00 | 20,000.00 | 不适用 |
合计 | 110,171.92 | 110,171.92 | - |
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29,904.61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拟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金额 | 累计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
1 | LED照明灯具自动化扩产项目 | 59,020.56 | 59,020.56 | 6,848.08 |
2 | 总部大楼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31,151.36 | 31,151.36 | 1,006.53 |
3 |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20,000.00 | 20,000.00 | 20,000.00 |
4 | 超募资金—回购公司股份 | 不适用 | 不适用 | 2,050.00 |
合计 | 110,171.92 | 110,171.92 | 29,904.61 |
三、 本次增资的基本情况
“LED照明灯具自动化扩产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惠州民爆、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为便于该项目有效推进,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5,670.30万元向惠州民爆增资,其中1,000万元计入惠州民爆注册资本,4,670.3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四、 本次增资对象的基本情况
项目 | 基本情况 | |
公司名称 | 惠州民爆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 |
成立日期 | 2016年9月6日 | |
法定代表人 | 刘志优 | |
注册资本 | 7,000.00万元 | |
实收资本 | 7,000.00万元 | |
注册地址 | 惠州市惠澳大道惠南高新科技产业园金达路3号 | |
主要生产经营地 | 惠州市惠澳大道惠南高新科技产业园金达路3号 | |
股东构成及控制情况 | 公司持有100%股权 | |
主营业务 | LED商业照明产品的研发、生产 | |
与公司主营业务的关系 | 公司生产基地,主要负责LED面板灯、支架灯等产品生产 | |
最近一年经 | 科目 | 2023年/2023-12-31 |
项目 | 基本情况 | |
审计的财务数据(万元) | 总资产 | 44,223.15 |
净资产 | 14,409.63 | |
营业收入 | 26,394.55 | |
净利润 | 780.47 |
五、本次增资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是基于募投项目的建设需要,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有利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六、本次增资后的募集资金管理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利,公司、惠州民爆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公司、惠州民爆、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等四方将严格按照监管协议内容,对涉及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
七、相关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9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向全资子公司惠州民爆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有利于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顺利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2024年9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向全资子公司惠州民爆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有利于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顺利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三)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9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主要是基于募投项目的建设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推进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有关审议及决策程序充分、恰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事项。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民爆光电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程久君 张 敏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