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爆光电: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6-04-17  民爆光电(301362)公司公告

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否决、补充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经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4 月16 日(星期四)下午14:45。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谢祖华先生

4、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福园一路西侧)润恒工业厂区2# 厂房5 楼大会议室。

5、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4 月16 日上午9:15-9:25,9:30-11:30 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4 月16 日上午9:15-下午15:00 期间的任何时间。

6、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7 人,代表股份77,848,8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75.444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 人,代表股份75,000,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72.683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2 人,代表股份2,848,7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760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3 人,代表股份2,848,825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2.760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 人,代表股份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2 人,代表股份2,848,7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2.7607%。

注: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104,670,000 股;其中,公司回 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为1,483,309 股,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故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为103,186,691 股。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金杜(深圳)律 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7,840,3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1%;反对 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3%;弃权3,6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40,3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16%; 反对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0%;弃权 3,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1264%。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王立峰律师、罗杰律师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法 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 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4 月17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