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爆光电: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6-06-16  民爆光电(301362)公司公告

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否决、补充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经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6 月15 日(星期一)下午14:45。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谢祖华先生

4、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福园一路西侧)润恒工业厂区2# 厂房5 楼大会议室。

5、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6 月15 日上午9:15—9:25,9:30—11:30 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6 月15 日上午9:15—下午15:00 期间的任何时间。

6、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06 人,代表股份119,274,703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82.565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 人,代表股份105,000,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72.683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01 人,代表股份14,274,60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881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02 人,代表股份14,274,703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881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 人,代表股份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01 人,代表股份14,274,60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8813%。

注: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145,944,676 股;其中,公司回 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为1,483,309 股,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故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为144,461,367 股。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金杜(深圳)律 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暂时调整募投项目部分闲置场地用途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269,7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9%;反 对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弃权2,32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269,7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5%;反对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2%;弃权2,3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3%。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王立峰律师、姜瑶律师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法 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 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6 月16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