矩阵股份: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查股网  2024-04-23  矩阵股份(301365)公司公告

矩阵纵横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矩阵纵横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合理、有效的使用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矩阵纵横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1.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2.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3.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4.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公司的投资应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章程》等法人治理制度的规定;符合政府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同时必须谨慎注意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三)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四)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五)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六)交易标的为“购买或出售资产”时,应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经按照本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除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总经理有权按本制度规定审批上述权限以外的其他所有对外投资事宜。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并及时披露:

(一)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三)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四)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五)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一条 对于涉及金额未达到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标准的对外投资项目,经公司总经理审议通过后,由总经理审批后实施。

第十二条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九条或第十条的规定。已按照第九条或第十条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第九条或第十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 投资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所对应的公司的全部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视为第九条、第十条所述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投资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依照本制度第九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直接或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购买或认缴出资等权利,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控股子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标准,依照本制度第九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公司放弃或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股权的优先购买或认缴出资等权利,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持有该公司股权比例下降的,应当以所持

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与实际受让或出资金额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依照本制度第九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第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根据上述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权限分别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审议通过后,方可履行子公司内部程序。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专门议事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投资评审小组组长,是公司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主要负责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经筛选后建立项目库,提出投资建议。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证券部为公司对外投资后续管理部门,或公司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为对外投资实施部门,证券部为对外投资前期调研、论证部门。

第二十条 公司战略管理部参与研究、制订公司发展战略,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效益评估、审议并提出建议;对公司对外的基本建设投资、生产经营性投资、股权投资、租赁、产权交易、资产重组等项目负责进行预选、策划、论证、筹备;财务部对控股子公司进行责任目标管理考核。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法律顾问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章程等的法律审核。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一节 短期投资

第二十三条 公司短期投资决策程序:

1.战略管理部负责对随机投资建议预选投资机会和投资对象,根据投资对象的赢利能力编制短期投资计划;

2.财务部负责提供公司资金流量状况;

3.短期投资计划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负责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日期等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二十五条 涉及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由战略管理部和证券部参加的联合控制制度,并且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的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定期核对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及结存情况。应将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

第二节 长期投资

第二十八条 战略管理部对适时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报总经理初审。

第二十九条 初审通过后,战略管理部按项目投资建议书,负责对其进行调研、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意向书,提交公司总经理讨论通过后送证券部。

第三十条 证券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协议审核通过后,提交公司决策机构按照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十一条 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应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班子负责监督项目的运作及其经营管理。

第三十三条 长期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单位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须经公司法律顾问进行审核,并经授权的决策机构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

第三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协同被授权部门和人员,按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同意。

第三十五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第三十六条 公司战略管理部根据公司所确定的投资项目,相应编制实施投资建设开发计划,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监督与控制,参与投资项目审计、终(中)

止清算与交接工作,并进行投资评价与总结。

第三十七条 公司战略管理部负责对所有投资项目实施运作情况实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和评价。投资项目实行季报制,证券部对投资项目的进度、投资预算的执行和使用、合作各方情况、经营状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每季度汇制报表,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项目在投资建设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的调整需经原投资审批机构批准。第三十八条 公司监事会、审计部、财务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第三十九条 建立健全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自项目预选到项目全部完成(含项目中止)的档案资料,由战略管理部负责整理归档。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四十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1.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2.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3.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四十一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1.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2.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3.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4.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规定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第四十四条 财务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四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应对新建公司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参与和监督新建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四十六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子公司,公司应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并派出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财务总监),对控股公司的运营、决策起重要作用。

第四十七条 上述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对外投资派出人员的人选由公司总经理提出初步意见,由投资决策机构决定。

第四十八条 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单位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公司委派出任被投资单位董事的有关人员,注意通过参加董事会会议等形式,获取更多的被投资单位的信息,应及时向公司汇报投资情况。

第七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四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五十条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财务部根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年度末对长、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对子公司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

第五十二条 公司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会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公司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可向子公司委派财务总监,财务总监对其任职公司财务状

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第五十五条 对公司所有的投资资产,应由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与投资业务的其他人员进行定期盘点或与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为本公司所拥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

第八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第五十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五十七条 子公司须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对子公司所有信息享有知情权。

第五十八条 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以便董事会秘书及时对外披露。

第五十九条 子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公司财务部和董事会秘书:

1.收购和出售资产行为;

2.对外投资行为;

3.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4.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5.大额银行退票;

6.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7.遭受重大损失;

8.重大行政处罚;

9.《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条 子公司必须设专人负责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和与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信息上的沟通。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