矩阵股份: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矩阵纵横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5月20日(星期三)14:3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福田中心区金 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7楼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召集人:矩阵纵横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王冠先生
(六)网络投票时间: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年5月20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②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七)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133,902,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74.390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133,65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74.25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252,600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1403%。
(二)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252,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140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252,60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1403%。
(三)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北京天达共和(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 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形成如下 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四)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政策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35,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3888%;反 对16,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112%;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由非关联股东进行审议表决,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五)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六)审议《关于制定、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逐项表决方式,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6.01 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高管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3,880,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6%; 反对16,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5%;弃权5,3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0,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1.2906%;反对16,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6.6112%;弃权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982%。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 案》
表决情况:同意133,885,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5%; 反对5,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弃权11,7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5,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3.3888%;反对5,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9794%;弃权1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318%。
四、会议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天达共和(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廖毅、陈汉琳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本次股东会 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会议决议;
(二)北京天达共和(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矩阵纵横设计股份有限公 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矩阵纵横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