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博科技: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http://ddx.gubit.cn  2023-09-21  一博科技(301366)公司公告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博科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一博科技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事宜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8月3日公告的《关于同意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188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83.3334万股,于2022年9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首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62,5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83,333,334股。

(二)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1、2023年3月27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解除限售股东户数共计6,289户,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1,022,380股。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06)。

2、公司于2023年5月16日召开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2022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83,333,334股为基数,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8股。2023年6月26日,上述权益分派实施完成,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至150,000,001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6月15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2022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3-031)。

(三)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150,000,001股,其中无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34,869,00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3.246%;有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115,131,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76.754%。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锁定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股份数量为19,804,476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13.203%,该部分股份的锁定期将于2023年9月25日届满,将于2023年9月26日起上市流通。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6户。

(一)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做出的各项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1、深圳市领誉基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本企业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首次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份时,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减持计划后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本企业在持有公司股份高于5%期间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4)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及减持意向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对本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

2、长江晨道(湖北)新能源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自本企业向公司增资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即2020年6月23日)起36个月内与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孰长期限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企业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3)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4)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及减持意向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对本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

3、珠海明新一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承诺:

(1)本企业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企业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3)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4)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及减持意向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对本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

4、赵瑞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3)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4)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及减持意向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5、中金一博科技1号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金一博科技2号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承诺战略投资者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二)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披露之日,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相应的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三)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9月26日(星期二);

(二)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总数为19,804,47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203%;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6名;

(四)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表:

单位:股

限售股类型股东名称限售股份数量占总股本的比例本次解除限售数量剩余限售股数量
首发前限售股深圳市领誉基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9,567,7206.379%9,567,7200
长江晨道(湖北)新能源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500,0003.000%4,500,0000
珠海明新一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2,805,1921.870%2,805,1920
赵瑞300,5640.200%300,5640
战略配售限售股中金一博科技1号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2,164,9571.443%2,164,9570
中金一博科技2号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466,0430.311%466,0430
合计19,804,47613.203%19,804,4760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

单位:股

股份性质本次变动前本次变动情况本次变动后
股份数量(股)比例(%)股份数量(股)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非流通股115,131,00076.754-19,804,47695,326,52463.551
高管锁定股00.000000.000
首发前限售股112,500,00075.000-17,173,47695,326,52463.551
首发后可出借限售股2,631,0001.754-2,631,00000.000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4,869,00123.246+19,804,47654,673,47736.449
三、总股本150,000,001100.0000150,000,001100.000

注:上表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2023年9月15日的股本结构表填写。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公司对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胡安举 彭文婷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