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博科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366 证券简称:一博科技 公告编号:2023-046
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0月13日(星期五)下午14:30分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0月1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0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0月13日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深大社区深南大道9819号地铁金融科技大厦11F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现场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汤昌茂先生担任本次会议主持人。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会议召开情况、审议表决情况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8名,代表股份107,342,47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1.561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名,代表股份86,647,32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7.764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名,代表股份20,695,15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3.796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人,代表股份9,641,57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427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7,043,11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6954%。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2,598,46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7323%。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107,330,2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6%;反对1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629,3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8735%;反对1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6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107,332,6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9%;反对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631,7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8984%;反对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沈险峰律师、廖金环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