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博科技:董事会关于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评估意见
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评估意见
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 到公司3 位独立董事出具的《2025 年度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报告》。根据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要求, 经核查独立董事周伟豪、胡振超、梁融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公 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周伟豪、胡振超、梁融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 具如下专项意见:
1、独立董事周伟豪、胡振超、梁融不属于“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 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2、独立董事周伟豪、胡振超、梁融不属于“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 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3、独立董事周伟豪、胡振超、梁融不属于“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4、独立董事周伟豪、胡振超、梁融不属于“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独立董事周伟豪、胡振超、梁融不属于“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6、独立董事周伟豪、胡振超、梁融不属于“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 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 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7、独立董事周伟豪、胡振超、梁融不属于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上述第 1 项至第6 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8、独立董事周伟豪、胡振超、梁融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综上所述,公司在任独立董事周伟豪、胡振超、梁融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 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因此, 公司独立董事周伟豪、胡振超、梁融在2025 年度任职期间符合《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4 月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