怡和嘉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怡和嘉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怡和嘉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具体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等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控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同时,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行为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规定
第五条 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须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在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的基础上保证公司合理收益。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合约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实际需求总额。同时,针对发生的外币融资,公司参照上述原则,合理安排外汇套期保值的额度、品种和时间,以保障外汇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各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二)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四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其他管理层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包括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三条 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公司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日常管理(包括提请审批、实际操作、资金使用情况等工作);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在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框架方案;
(二)公司销售部门、采购部门等相关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基础业务协作部门,负责向财务部提供与未来外汇收付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
(三)公司内审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定期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收益情况及账务处理等,并将审查结果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四)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如需);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如有)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基于需要套期保值对象的外币币种、金额及到期期限、未来外汇趋势,提出相关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经财务总监审核后,在本制度批准或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实施;
(二)公司财务部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最终方案,选择具体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向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业务申请书;
(三)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价格,双方确认后签署相关协议;
(四)财务管理中心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 情况告知董事会秘书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董事会秘书进行备案。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五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遵守
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六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内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管理
第十七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套期保值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八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做出对策,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董事长,必要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财务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司董事会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及业务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管理中心负责保管,保存至少十年以上。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董事会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