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立智能:国泰君安关于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立智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的规定,对丰立智能部分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相关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后股本变化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05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010万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22.33元/股,并于2022年12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由9,000万股变更为12,010万股。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丰立智能未发生增发、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实际控制人王友利、黄伟红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减持价格和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3)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4)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控股股东丰立电控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公司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本公司不因实际控制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减持价格和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3)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
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4)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友利、黄伟红控制的股东丰众投资、丰裕投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本企业不因实际控制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减持价格和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3、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4、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实际控制人近亲属黄文芹、任金春、王冬君、黄原琴及王韵淇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减持价格和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3、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4、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发行人董事(除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就本人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流动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截至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前述限售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
3、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相应除权除息的处理。
4、本人违反本承诺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违反本承诺部分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届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对本公司予以处罚。
5、本人不得因在发行人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相关承诺。
6、在本次发行中,本人在发行前所持股份不进行公开发售。
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并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并确保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同样履行本承诺项下的义务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上述承诺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1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三、相关股东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
截至2023年1月18日收盘,公司股价已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22.33元/股,触发上述承诺的履行条件。根据上述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上述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 | 与公司关系 | 直接持股 | 间接持股 | 原股份锁 定到期日 | 本次延长 锁定后到 期日 | ||
数量 (万股) | 占比 (%) | 数量 (万股) | 占比 (%) | ||||
王友利 |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 | 75.29 | 0.63 | -- | -- | 2025.12.15 | 2026.6.15 |
黄伟红 | 实际控制人、董事 | 90 | 0.75 | -- | -- | 2025.12.15 | 2026.6.15 |
台州市黄岩丰立电控设备有限公司 | 控股股东 | 4,440.42 | 36.97 | -- | -- | 2025.12.15 | 2026.6.15 |
黄文芹 | 实际控制人近亲属 | 252.91 | 2.11 | -- | -- | 2025.12.15 | 2026.6.15 |
任金春 | 实际控制人近亲属、董事、副总经理 | -- | -- | 44.76 | 0.37 | 2025.12.15 | 2026.6.15 |
王冬君 | 实际控制人近亲属 | 208.90 | 1.74 | -- | -- | 2025.12.15 | 2026.6.15 |
黄原琴 | 实际控制人近亲属 | 22.38 | 0.19 | -- | -- | 2025.12.15 | 2026.6.15 |
王韵淇 | 实际控制人近亲属 | -- | -- | 274.69 | 2.29 | 2025.12.15 | 2026.6.15 |
台州市黄岩丰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 | 91.66 | 0.76 | -- | -- | 2025.12.15 | 2026.6.15 |
台州市黄岩丰众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 | 416.30 | 3.47 | -- | -- | 2025.12.15 | 2026.6.15 |
徐珂 | 董事 | -- | -- | 44.76 | 0.37 | 2025.12.15 | 2026.6.15 |
于玲娟 |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 | -- | 44.76 | 0.37 | 2025.12.15 | 2026.6.15 |
程为娜 | 董事 | -- | -- | 44.76 | 0.37 | 2025.12.15 | 2026.6.15 |
王兵 | 监事 | -- | -- | 8.95 | 0.07 | 2025.12.15 | 2026.6.15 |
周慧玲 | 监事 | -- | -- | 44.76 | 0.37 | 2025.12.15 | 2026.6.15 |
周瑜 | 监事会主席 | -- | -- | 8.95 | 0.07 | 2025.12.15 | 2026.6.15 |
上述延长承诺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本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鸿仁 业敬轩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