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立智能: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6-30  丰立智能(301368)公司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43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内容

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玲娟: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立智能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丰立智能在接待特定对象调研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回复投资者关于相关产品应用于人形机器人问题时,未能完整、全面地介绍和反映相关产品的实际情况,未能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规定。董事会秘书于玲娟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收到上述决定书后,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深刻反思,下一步,公司及相关人员将认真吸取教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严格执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加强对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学习理解和正确运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坚决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推动公司健康、稳定、高质量发展。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6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