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立智能: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丰立智能 |
保荐代表人姓名:李鸿仁 |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
保荐代表人姓名:业敬轩 |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 工作内容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0次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每月1次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 是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未现场列席,已审阅相关会议通知、议案、决议等文件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
5、现场检查情况 | |
(1)现场检查次数 | 0次,拟于下半年执行现场检查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 不适用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 5次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及问题及结论意见 | 无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0次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无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1)培训次数 | 0次,计划下半年进行年度培训 |
(2)培训日期 | 不适用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1、信息披露 | 无 | 不适用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无 | 不适用 |
3、“三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不适用 |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8、收购、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
10、发行人或者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无 | 不适用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 无 | 不适用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1、公司股东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2、公司股东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3、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4、公司及控股股东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 是 | 不适用 |
5、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6、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7、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8、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9、公司控股股东及持股5%以上股东对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10、公司控股股东关于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11、公司控股股东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 说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无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 | 2024年1月8日,因在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债券受托管理期间未严格遵守执业行为准则,存在履职尽责不到位的情况,未能督导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相关信息,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第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五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第六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国泰君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无 |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鸿仁 业敬轩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