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动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8月)

http://ddx.gubit.cn  2023-08-15  联动科技(301369)公司公告

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

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以便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和《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中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

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第三条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第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机制,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

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

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第六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

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

一步了解和熟悉,并争取获得投资者的认同与支持;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

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

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

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

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

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

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

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

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六) 公司的文化建设;

(七)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深交所网站和深交所投资者关系互动

平台(简称“互动易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公司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及沟通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

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第十一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深交所的

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召开投资

者说明会:

(一) 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 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 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

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 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相关规定

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 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的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及时召

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第十四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应披

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第十五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

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第十六条 公司设置专线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电话,确保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

畅通,并安排专人接听,回答投资者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咨询。当公司

投资者咨询电话变更时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咨询电话。公司在定期

报告中公布公司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时及时进行公告。第十七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视情况将新闻发布、公司概

况、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式等投

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阅。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

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

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

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

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

新。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 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

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

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和实施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投资者关

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检查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落实、运行情况。监事会对投资者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投资者关系工作由董事长领导,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会办公室为承办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公司应当尽量减少代表公司对外发言的人员数量。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

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秘书应及

时归集公司各部门、各控参股公司、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东的经营、

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控参股公司应积极配合。第二十二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不得通过相

关网站、博客、微博等网络信息等非正式渠道泄漏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第二十三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

公司控股的子公司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

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

工作;

(七)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 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

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 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 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 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

为;

(七)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

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第二十六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 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五) 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经董事长授权,

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

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第二十七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

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调研机构及人员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第二十八条 对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派专人负责接待。建立规

范化的投资者来访档案。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2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公司与来访者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公司应当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

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公司与来访者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来访者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公司在核查中发现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建立与来访者交流沟通的事后复核程序,及时检查是否存在可能因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露,并明确一旦出现此类情形的应急处理流程和措施。第二十九条 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

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关注的问题,并将相关意见传达至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争取与其它上市公建立良好的交流合作平台。第三十条 公司可对公司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

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如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修订而产生本制度与该等文件规定抵触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