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动科技: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核查意见

查股网  2024-06-17  联动科技(301369)公司公告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动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对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概况

根据公司战略规划的需要,为进一步拓展公司业务领域,更好地借助专业机构的专业力量及资源优势,整合各方资源,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力,2024年6月13日,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联动科技”)与南通全德学镂科芯二期创投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镂科芯二期基金”“本有限合伙企业”“本合伙企业”“本基金”“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金芯通达企业咨询服务(上海)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芯通达”)及其他有限合伙人签署了《南通全德学镂科芯二期创投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本协议”),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出资人民币1,000万元认缴镂科芯二期基金的部分份额。全德学尔私募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德学尔”)为镂科芯二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负责镂科芯二期基金本次以及后续募集工作。

本次投资完成后,公司将成为镂科芯二期基金的有限合伙人之一,持有其

1.127%的合伙份额(实际占比以工商登记为准)。镂科芯二期基金的主要投资范围为泛半导体产业各阶段股权投资项目/企业,主要聚焦于泛半导体领域内的装备、材料、芯片器件等国产替代的投资项目。

本次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一)基金管理人

机构名称:全德学尔私募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MA3UW3MM2L

成立时间:2021年1月19日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三三公路5053号3楼324室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股东信息:陈平出资900万元,持股90%;但宏出资100万元,持股10%。

法定代表人:陈平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登记备案情况:已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P1071902。

(二)普通合伙人

机构名称:金芯通达企业咨询服务(上海)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C3TC2X5R

成立时间:2022年11月25日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C楼

出资额:1,300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人信息:

合伙人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南通锐瀚管理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2040.00%
陈平48036.92%
全德学尔私募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30023.08%
合计1,300100.00%

执行事务合伙人:全德学尔私募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张榕)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财务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三)其他有限合伙人

1、机构名称:南通新兴产业基金(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MABTULJ72E

成立时间:2022年7月15日

注册地址:南通市开发区崇州大道60号紫琅科技城6号楼12层

出资额:100,5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人信息:

合伙人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南通创新发展基金(有限合伙)42,50042.2886%
南通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00019.9005%
南通新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15,00014.9254%
南通科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7,5007.4627%
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5,0004.9751%
南通苏润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5,0004.9751%
南通江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5,0004.9751%
南通紫琅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5000.4975%
合计100,500100.00%

执行事务合伙人:南通紫琅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王丽红)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股权投资;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机构名称: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08319749X成立时间:1994年2月4日注册地址:南通市崇川路288号注册资本:151,682.5349万元人民币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控股股东:南通华达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石明达法定代表人:石磊经营范围:研究开发、生产、销售集成电路等半导体产品,提供相关的技术服务;自营和代理上述商品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机构名称:南通华泓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1MA1P582U91成立时间:2017年6月7日注册地址:南通市苏通科技产业园区江成路1088号内3号楼3570室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股东信息:南通华达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500万元,持股100%。法定代表人:陈敏珊经营范围:产业投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不得公开交易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类产品,不得发放贷款,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机构名称:南通宝月湖科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2MA2685XT0C成立时间:2021年6月8日注册地址:南通市崇川区永福路79号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股东信息:南通港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出资10,000万元,持股100%。法定代表人:吴宇涵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股权投资;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园区管理服务;物业管理;住房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5、机构名称: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74331663A成立时间:2005年5月17日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蔡伦路1690号第4幢注册资本:43,355.71万元人民币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上市)法定代表人:HUI WANG控股股东:ACM RESEARCH,INC.实际控制人:HUI WANG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子专用设备制造;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电子专用设备销售;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专用设备修理;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专业设计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6、机构名称: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786311897W成立时间:2006年3月28日注册地址:常州市钟楼区正强路28号

注册资本:7,520万元人民币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法定代表人:俞卫忠控股股东:俞卫忠、俞丞、戴丽芳实际控制人:俞卫忠、俞丞、戴丽芳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塑料制品制造;金属材料制造;金属材料销售;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合金销售;合成材料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材料技术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沈志刚

身份证号码:3206261962********住址:天津市河西区******

8、张振宇

身份证号码:3206021987********住址: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9、谢力书

身份证号码:4405251972********住址:上海市徐汇区******10、朱小红身份证号码:3205241975********住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

11、吴美琴

身份证号码:3206021947********住址: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12、徐康宁

身份证号码:3206021954********住址: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13、机构名称:南通富耀智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MA268K3W5J成立时间:2021年6月9日注册地址:江苏南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江成路1088号5号楼8203-078室出资额:725.4万元人民币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信息:

合伙人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高雄226.231.1828%
王建荣179.424.7312%
臧海霞163.822.5806%
施晓毅15621.5054%
合计725.4100.00%

执行事务合伙人:臧海霞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14、机构名称:上海国泰君安创新股权投资母基金中心(有限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FL73H48成立时间:2020年1月3日注册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安波路1012-1号A室出资额:800,800万元人民币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信息:

合伙人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国泰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160,00019.9800%
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150,00018.7313%
国泰君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120,40015.0350%
国泰君安源成(上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20,00014.9850%
上海上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50,0006.2438%
青岛国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50,0006.2438%
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50,0006.2438%
上海市杨浦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40,0004.9950%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30,4003.7962%
上海静安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20,0002.4975%
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0000.6244%
重庆渝富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5,0000.6244%
合计800,800100.00%

执行事务合伙人:国泰君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股权投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管理,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5、机构名称: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48841353K成立时间:2015年6月30日注册地址:合肥市高新区长宁大道789号1号楼注册资本:13,141.9086万元人民币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法定代表人:程卓控股股东:程卓实际控制人:程卓经营范围:集成电路、印刷电路、平板显示、平板印刷、新能源工业领域的高端制造装备及软硬件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的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限定或禁止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普通合伙人金芯通达、基金管理人全德学尔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本合伙企业的其他投资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普通合伙人金芯通达、基金管理人全德学尔受同一控制人控制或由其管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参与本基金份额认购以及在本基金中任职的情况。

四、投资基金的具体情况及投资协议主要条款

(一)基本信息

1、基金名称:南通全德学镂科芯二期创投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基金规模:人民币8.8751亿元。

3、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4、注册地址: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崇州大道60号紫琅科技城6号楼12层

5、基金管理人:全德学尔私募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6、执行事务合伙人:金芯通达企业咨询服务(上海)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7、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基金存续期限

本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为10年,该期限为工商登记的合伙期限,自合伙企业于商事登记的成立之日起计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为合伙企业商事登记的成立之日)。合伙企业商事登记的合伙期限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三)出资情况

所有合伙人均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出资。公司本次投资后各投资人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名称合伙人类型出资方式认缴额(万元)出资比例
1金芯通达企业咨询服务(上海)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货币出资1,9512.198%
2南通新兴产业基金(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货币出资20,00022.535%
3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货币出资20,00022.535%
4南通华泓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货币出资10,00011.267%
5南通宝月湖科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货币出资9,50010.704%
6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货币出资1,0001.127%
7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货币出资1,0001.127%
8沈志刚有限合伙人货币出资2,0002.253%
9张振宇有限合伙人货币出资1,3001.465%
10谢力书有限合伙人货币出资1,0001.127%
11朱小红有限合伙货币出1,0001.127%
12吴美琴有限合伙人货币出资1,0001.127%
13徐康宁有限合伙人货币出资1,0001.127%
14南通富耀智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货币出资7,0007.887%
15上海国泰君安创新股权投资母基金中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货币出资8,0009.014%
16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货币出资2,0002.253%
17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货币出资1,0001.127%
合计88,751100.000%

注:上述内容最终均以工商登记为准。

(四)出资进度/安排

各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应按照普通合伙人发出的“缴付出资通知”的要求进行实缴出资。普通合伙人要求缴付出资款时,应列明该有限合伙人的应缴付出资数额和最后付款日期(“出资日”),缴付出资通知应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向有限合伙人发出,首期缴付出资通知提前5日发出即可。

(五)投资方向

泛半导体产业各阶段股权投资项目/企业,主要聚焦于泛半导体领域内的装备、材料、芯片器件等国产替代的投资项目。

(六)上市公司对基金的会计处理方法

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本次投资确认和计量,进行核算处理。

(七)基金管理模式及退出机制

1、各投资人的合作地位、权利义务

1.1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1.1.1本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为金芯通达。普通合伙人对本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为避免疑问,普通合伙人将基于其认缴出资额参与本合伙企业的投资并按照本协议约定享有相应的财产权利。

1.1.2本有限合伙企业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为实现本有限合伙企业之目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排它性地享有对本合伙企业日常管理与经营权以及制定相关决策的权力。

1.1.3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职权包括:

(1)负责本有限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管理;

(2)对外代表本合伙企业,并向合伙企业委派代表;

(3)代表合伙企业缔结合同、协议及达成其他约定;

(4)代表合伙企业就投资项目和相关各方签署相关文件;

(5)决定变更本有限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限于南通市中央创新区内),办理合伙企业注册设立、工商变更;

(6)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约定、授权或相关决议,管理、维持和处分本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本有限合伙企业因其目的范围内的投资活动而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

(7)在本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按本协议约定制定收益分配方案;

(8)按照本协议约定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本合伙企业清算时,按本协议约定参与本合伙企业剩余财产的分配;

(9)开立、维持和撤销本有限合伙企业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开具支票和其他付款凭证;

(10)聘用或解聘专业人士、中介及顾问机构为本有限合伙企业提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投资或项目退出所必需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投资顾问等中介机构),代表本有限合伙企业与上述人士或机构签署相关协议;

(11)为本有限合伙企业的利益决定提起诉讼或应诉,进行仲裁;与争议对方进行妥协、和解等,以解决本有限合伙企业与第三方的争议;采取所有可能的行动以保障本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安全,减少因本有限合伙企业的业务活动而对本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及其财产可能带来的风险;可直接处理或委托其他个人及组织处理有关本合伙企业的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纠纷;

(12)根据国家税务管理规定处理本有限合伙企业的涉税事项,代表本合伙企业办理各类税费事宜、按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披露合伙企业的相关信息;

(13)采取为维持本有限合伙企业合法存续、从事本有限合伙企业业务运营、实现合伙目的、维护或争取本有限合伙企业合法权益所必需的其他行动。

(14)拟定本合伙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制度;

(15)依法召集、主持、参加合伙人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16)选聘或解聘独立的审计机构对合伙企业进行年度审计;

(17)依据基金管理人管理方案设立/变更投资决策委员会(“投委会”),确

定投委会委员人选、议事规则及投委会职权;

(18)签订与组建联接载体和特殊目的投资载体相关的协议;

(19)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权限,接纳有限合伙人入伙,要求有限合伙人减少认缴出资额、减少实缴出资额及/或强制退伙,以及,对应缩减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总额、实缴出资总额;

(20)保管本合伙企业所有经营档案与账簿,决定本合伙企业所采用的会计方法和准则;

(21)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将其职权委托管理人行使,由管理人具体行使相关职权,但合伙企业的管理及合伙事务的执行应为执行事务合伙人自身的责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就管理人受托管理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1.1.4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义务包括:

(1)按照本协议和委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勤勉尽职,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性、完整性、安全性,不得从事损害合伙企业及有限合伙人利益的活动;

(2)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有限合伙人报告合伙事务的执行情况及本基金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3)不得以其在本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不得以本合伙企业的名义或以本合伙企业的财产对外(包括其他合伙人)担保;

(4)在本基金投资期内,执行事务合伙人应专职管理本合伙企业,不得自营或接受他人委托从事其他业务;

(5)对本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对本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事务和投资组合等相关事务对外予以保密;

(7)本合伙企业完成其最终认缴出资总额的70%的投资(包括根据合伙企业已签署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所承诺出资或备付合伙费用、债务或其他义务的合理预留)之后,如参与设立或管理任何其他与本合伙企业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阶段均实质相同的私募基金,应当向本合伙企业的咨询委员会如实及时披露;

(8)执行事务合伙人在任何时候均不得以自己或其关联人名义收受被投资企业或其关联方的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包括但不限于咨询费支付、股份赠送或

以优于本合伙企业的条件投资入股等。如涉及上述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应全部归本基金所有;

(9)不得将已回收的可分配资金(包括非投资活动回收的资金)进行再次投资;

(10)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1.2 有限合伙人

1.2.1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本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本有限合伙企业。

1.2.2 有限合伙人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或委托代表参加合伙人大会并根据本协议约定行使表决权;

(2)按照本协议约定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获取收益;

(3)监督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事务的执行情况;

(4)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约定转让其在本基金中的出资;

(5)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6)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7)与本基金进行交易,但该等交易需经参与交易之当事合伙人之外的本基金其他合伙人一致表决通过;

(8)企业清算时,按本协议约定参与企业剩余财产(如有)的分配;

(9)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1.2.2 有限合伙人的义务

(1) 按本协议约定按期、足额缴付出资,遵守出资要求并承担相应的出资责任,同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性;

(2) 不得从事损害本基金利益的投资活动;

(3) 对本基金中的合伙事务和投资组合等相关事宜予以保密;

(4) 除按本协议约定行使相关权利外,不得干预本基金的项目投资与退出决策;

(5) 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协议规定,在本合伙企业的设立、经营、解散、清算等事宜中需要有限合伙人履行的其他协助、配合等义务;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

2.1本合伙企业采取受托管理的管理方式,由基金管理人受托负责本合伙企业的投资管理运营,包括研究投资机会、决策投资项目、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投后监控、管理、制定并实施投资退出方案,以及按照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要求定期完成信息披露和数据备份等。本协议签署时,由全德学尔(管理人登记编号:

P1071902)担任本基金的管理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本合伙企业应与管理人签署《委托管理协议》,管理人在《委托管理协议》中所享有的权利不得超越本协议约定。为免疑义,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对合伙企业的运营管理负有最终责任,且执行事务合伙人聘请管理人不应减少适用法律或本协议下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的义务。

2.2 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并执行投资决策和投后管理流程以防范投资风险,上述流程主要包括项目筛选、项目评估及决策、投资执行、投后管理及退出等几个阶段,基金管理人将通过项目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等一系列程序对拟投资项目进行系统评估。

3、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运用及合伙企业投资

3.1本有限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和运用

3.1.1本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按本协议的规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得以本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对外提供抵押、质押、留置或其他形式的担保或者设定其他任何形式的权利负担。

3.1.2资金托管。本有限合伙企业以本有限合伙企业名义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南通市内的分支机构开设托管账户,用于合伙人缴付出资以及存储本有限合伙企业的现金资产,本有限合伙企业所有的现金收入、支出和结算均应由该账户进行,其中部分税费需要由合伙企业基本户支付的则由托管户划款至基本户进行支付/结算。

3.1.3全体合伙人签署本协议即视为同意仅由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以本合伙企业名义直接与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基金托管合同,资金托管相关事项以本有限合伙企业与托管银行签订的托管协议为准。

3.2本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

3.2.1投资策略、投资阶段及投资范围。合伙企业的主要投资范围为泛半导体产业各阶段股权投资项目/企业,主要聚焦于泛半导体领域内的装备、材料、芯片器件等国产替代的投资项目。

3.2.2合伙企业的投资方式包括股权投资及其它适用法律允许的投资方式,

适用法律对于相应投资方式有相应期限、比例的要求等,则应符合相应适用法律明确规定。为实现合伙人利益的最大化,普通合伙人可决定将合伙企业待投资、待分配、费用备付等原因的留存现金用于临时投资(“临时投资”),仅限用于存放银行、购买银行理财、国债、中央银行票据、货币基金及其他现金管理产品。有权主管部门对临时投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3.2.3 特殊目的投资载体

根据普通合伙人的独立判断,为从税收、法律、商业、会计或者监管角度便利对投资项目进行投资,普通合伙人可安排及同意由合伙企业及其他合作方(如有)投资以一项或若干项项目投资为目的之投资工具(“特殊目的投资载体”)并通过特殊目的投资载体进行项目投资。特殊目的投资载体的使用不应增加有限合伙人应承担的向管理人及其关联方支付的管理费、亦不应增加普通合伙人及其关联方在本协议下收取的收益分红。全体合伙人以签署本协议的方式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有权根据本协议约定设立特殊目的投资载体。

3.2.4投资限制

本有限合伙企业不得投资或从事下列领域或项目:

(1)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合伙人大会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进行承担无限或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业务;

(8)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3.2.5投资比例限制

除非经咨询委员会同意,合伙企业合计对单一投资项目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届时合伙企业合计认缴出资总额的10%。

4、投资决策委员会

4.1 为保证投资决策的科学、合理和高效,执行事务合伙人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合伙企业所有对外投资业务、投资退出及管理人认为需要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均需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4.2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履行其职务的行为不应视为其执行合伙事务。

5、收益分配及亏损分担

5.1收益分配

5.1.1合伙企业的可分配收入(“可分配收入”)指下列收入在扣除相关税费、未支付的基金费 用及其他应付款项后的可分配部分:合伙企业的项目投资收入(包含返还的项目投资的本金和利润或因出售、处置投资项目获得的收入);投资期结束后普通合伙人确定不再进行投资或用于其它目的并可返还给各合伙人的实缴出资额(“未使用出资额”);合伙企业从其投资运营活动获得的分红、股息、利息、其它收入。具体须依据合伙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规定的科目和口径进行处理。

5.1.2当合伙企业收到项目投资收入后,普通合伙人应在做出合理预留(为支付合伙费用等)后,按照全体合伙人在该项目投资成本中分摊的实缴出资比例,及时向各合伙人分配合伙企业的可分配收入,分配时间应在合伙企业获得项目投资收入后60个工作日内按本协议约定的原则和顺序全部进行分配。

5.1.3分配顺序。合伙企业产生的可分配收入,就源于项目的可分配收入,应当在参与该投资项目的所有合伙人之间按照投资成本分摊比例进行初始划分;其他部分的可分配收入应当按照各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初始划分,并按照如下顺序和方式进行分配:

(1)资本回报。百分之百(100%)向该合伙人分配,直至该合伙人根据本第(1)项累计获得的分配总金额等于该合伙人届时缴付至基金的实缴出资额总额。

(2)优先回报。如有余额,进一步向各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其就根据上述第(1)项所回收实缴出资额实现8%/年(单利)的优先回报(“优先回报”);为避免异议,就每一次收回实缴出资额部分而言,优先回报的计算期间为该合伙人该部分实缴出资额实际支付至募集账户之日起至该合伙人募集账户收回该部分实缴出资额之日止(计算时不含其划入募集账户当天);

(3)普通合伙人分红追补。如有余额,则分配给普通合伙人,使其根据本第(3)项取得金额等于:优先回报金额/80%*20%;

(4)剩余红利分配。如可分配收入按照上述第(3)项约定分配后仍有剩余,则剩余部分的20%分配给普通合伙人,80%向参与该项目的各合伙人分配。

5.2亏损分担

5.2.1如因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基金管理人(包括其内部机构、雇员或者其委托、授权的任何其他机构、个人)因故意的不当行为、重大过失导致的违反法律法规,从而导致合伙企业亏损,则该等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基金管理人应承担该等亏损并向合伙企业承担赔偿责任。非因上述原因,本基金亏损,由合伙人按认缴出资比例承担。

6、新合伙人入伙及合伙人退伙

6.1新合伙人入伙

6.1.1本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本有限合伙企业不接纳其他普通合伙人入伙。但本协议约定的更换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情形除外。

6.1.2 2023年2月17日至2024年8月16日作为本基金的募集期,募集期结束后不再新增认缴出资额。募集期内,经普通合伙人独立决定可以接受新的合伙人入伙或接受届时既有的有限合伙人增加其对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额(该等新有限合伙人或增加认缴出资额的既有有限合伙人以其追加认缴出资额为限称为“后续募集合伙人”)。募集期结束后,经普通合伙人独立决定,可以接受新的合伙人通过受让合伙份额的方式入伙。募集期内,后续募集合伙人应根据普通合伙人的要求缴付其首期出资额(需不低于该后续募集合伙人就其入伙前已投资项目所分摊的投资成本金额、对已发生合伙费用的分担金额及需补缴的管理费金额(自首次交割日起算)之和)。后续募集合伙人针对投资项目的投资成本分摊比例原则基于该合伙人入伙后的认缴出资比例确定。后续募集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已退出项目(如有)的分配,其实缴出资额亦不计入已退出项目的投资成本。

6.2合伙人退伙

6.2.1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基金运作发生变化导致有限合伙人不符合监管法规要求或在投资期结束后经执行事务合伙人事先书面同意或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在本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内,任何合伙人均不得要求退伙(不含有限合伙人因发生份额转让而导致的退伙)。任何有限合伙人依上述规定退伙时,本合伙企业不应因此被解散并清算。在有限合伙人被强制退伙的情形下,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决定相应缩减本有限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总额。

6.2.2普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有限合伙人有第(1)项、第(3)项、第

(4)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合伙人在本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全部合伙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2.3有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普通合伙人独立决定,可以将其除名:

(1)本协议“首期出资违约”项下未履行出资义务且未及时纠正情形;

(2)因故意或程序不合规导致的重大过失给本有限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3)违反本协议给本有限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严重后果;

(4)其他严重损害本有限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对有限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自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按退伙处理,除名生效的时间为退伙时间。

7、合伙份额转让

7.1本协议中的“合伙份额”是指合伙人按照本协议约定在本有限合伙企业中享有的财产份额。

7.2有限合伙人转让其所持有的合伙份额,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执行事务合伙人并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方可转让;但对于拟受让方为该等转让方之关联方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应不合理地拒绝。如果有限合伙人违反本协议规定擅自转让其所持全部或部分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将其从合伙企业除名。对因其违约行为给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所有损失,该违约有限合伙人均应予以赔偿。

7.3普通合伙人不得转让其在本基金中的出资或财产份额,且不得主动要求退伙。如普通合伙人出现其被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等特殊情况,确需转让其合伙份额,且受让人承诺承担原普通合伙人之全部责任和义务,则可依法转让,否则本有限合伙企业即应解散,进入清算程序。

8、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对于基金拟投资的标的不具有一票否决权。

五、本次投资的目的、对公司的影响和存在的风险

(一)本次投资的目的

本合伙企业的主要投资范围为泛半导体产业各阶段股权投资项目/企业,主要聚焦于泛半导体领域内的装备、材料、芯片器件等国产替代的投资项目。公司本次投资旨在保障公司主营业务稳定发展的前提下,借助专业投资机构的专业团

队优势、项目资源优势和平台优势,积极寻找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项目,能够与公司主营业务形成资源协同及优势互补,有利于公司及时把握科技产业快速发展的时机,探索新的市场机遇,优化公司的资源配置,提高公司盈利水平和核心竞争力,为公司与股东创造更多的价值。

本次投资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不会对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二)存在的风险

本次投资的投资周期较长,投资基金在投资过程中可能受到宏观经济、行业周期、监管政策、投资标的经营管理等多方面的影响,可能面临投资后无法实现预期收益、不能及时有效退出的风险,甚至可能存在投资失败及基金亏损的风险,投资基金无保本及最低收益承诺。公司将密切关注投资基金的运作情况,督促执行事务合伙人防范投资风险,以期维护公司投资资金的安全。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发布进展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其他说明

1、公司本次投资不会导致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

2、公司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前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本次投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影响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公司本次对外投资不会导致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不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公司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前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该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张占聪晏 璎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