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恒泰:关于聘请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370 证券简称:国科恒泰 公告编号:2023-048
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请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3年12月1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所”)担任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聘期1年,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1981年(工商登记:2011年12月22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五层
首席合伙人:李惠琦
执业证书颁发单位及序号:北京市财政局 NO 0014469
截至2022年末,致同所从业人员超过5,000人,其中合伙人205名,注册会计师1,270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400人。
致同所2022年度业务收入26.49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19.65亿元,证券业务收入5.74亿元。2022年年报上市公司审计客户239家,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收费总额2.88亿元;2022年年报挂牌公司客户151家,审计收
费3,555.70万元;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4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致同所已购买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9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2022年末职业风险基金1,089万元。致同所近三年已审结的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均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3、诚信记录
致同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10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和纪律处分1次。26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10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和纪律处分1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陈海霞,2008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0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1年开始在致同所执业,2023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7份、签署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报告0份。
签字注册会计师:代振强,2019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8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8年开始在致同所执业,2023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1份、签署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报告0份。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韩瑞红,1997年成为注册会计师,1997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5年开始在致同所执业,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6份、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报告4份。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8份,复核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报告1份。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陈海霞、签字注册会计师代振强、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韩瑞红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致同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可能影
响独立性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审计收费的定价原则主要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所需的专业技能、工作性质、承担的工作量,依据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确定。公司管理层与致同所协商确定2023年度审计服务费为115万元,较上一期审计收费无变化。
二、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致同所的执业情况进行了事前审查,查阅了致同所及相关人员的资格证照、有关信息和诚信记录等资料,经审慎核查并进行专业判断,一致认为致同所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质要求和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审计委员会就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形成了书面审核意见,同意聘请致同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事项提请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请致同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为1年,公司管理层与致同所协商确定2023年度审计服务费为115万元,较上一期审计收费无变化。此事项自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监事会审议情况
监事会认为:致同所担任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期间,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在执业过程中能够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其审计职责,按照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道德规范,客观评价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独立发表审计意见。致同所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综上,监事会同意本次聘请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
(四)生效日期
本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五)其他说明
2023年5月4日,国家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联合下发《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该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国有企业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8年。国有企业因业务需要拟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8年的,应当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量、股东评价、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在履行法人治理程序及内部决策程序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10年”。
同时,该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有企业当前执行的会计师事务所轮换规定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一致的,或者没有规定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统筹安排,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两年内完成衔接工作”。
根据上述规定,考虑业务合作的连续性、对公司的了解程度及年报审计的顺利开展等因素,经公司履行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程序后,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董事会同意继续聘任致同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第九次会议决议;
4、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第十次会议决议;
5、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聘请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意见;
6、拟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其基本情况的说明。
特此公告。
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