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恒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查股网  2024-01-10  国科恒泰(301370)公司公告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科恒泰”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和持续督导机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对国科恒泰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997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公开发行70,600,000股新股,并于2023年7月1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470,600,000股,其中有流通限制或锁定安排的股份数量为404,350,213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85.92%,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数量为66,249,787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14.08%。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股份数量为4,350,213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0.92%,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4年1月12日(星期五)锁定期届满并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未发生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及派发股票股利或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动的情况。

三、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属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对应的限售股份数量为4,350,213股,约占网下发行总量的10.01%,约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6.16%。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网下配售股股东无其他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或其他特别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持有公司网下配售限售股的股东在限售期内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1月12日(星期五)。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4,350,21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2%。

3、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户数为5,023户。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限售股类型限售股份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剩余限售股份数量(股)
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4,350,2130.92%4,350,213-

注: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中,无股东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无股东为公司前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离职未满半年。

五、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

本次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解除限售后,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变动前本次变动增减(股)(+,-)本次变动后
数量(股)比例数量(股)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404,350,21385.92%-4,350,213400,000,00085.00%
其中:首发后限售股4,350,2130.92%-4,350,213--
首发前限售股400,000,00085.00%-400,000,00085.00%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66,249,78714.08%+4,350,21370,600,00015.00%
三、股份总数470,600,000100.00%-470,600,000100.00%

注: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表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等相关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本保荐机构对国科恒泰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涛李宛真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