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恒泰: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4-08  国科恒泰(301370)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1370 证券简称:国科恒泰 公告编号:2024-021

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997号),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7,06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3.3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4,533.4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0,212.49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共计人民币84,320.91万元,其中超募资金金额为22,750.41万元。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7月6日出具了致同验字(2023)第110C000322号《验资报告》。前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7月5日全部到位,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3年12月2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延期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为满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第三方医疗器械物流建设项目”的实际开展需要,提高募集资金投资的使用效率,该项目实施主体由广东国科恒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和重庆国科瑞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广东国科恒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和国科恒翔(天津)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放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全资子公司国科恒翔(天津)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及保荐机构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自贸试验区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本次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开开开开开开开开开开开开开开开开开开开开开开开开开开开开开开开开开开开开
开开开开开开开开开开开开开开开开开开开开开开开开开开开开开开开开开开开11006077701300652715000开开开开开开开开开开开开开开开开开开开开开开开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甲方二:国科恒翔(天津)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甲方一”视为共同一方)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自贸试验区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账号为110060777013006527150,截止2024年4月8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零万元。甲方承诺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第三方医疗器械物流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会用作其他用途。若甲方存在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应当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该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乙方向甲方提供银行结算账户服务事宜,及时、准确地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结算业务。

(三)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创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按本协议约定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五)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涛、李宛真或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件;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和丙方出具的单位介绍信。

(六)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较低者为准)的,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加盖丙方公章的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五条中对现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的授权亦适用于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

(九)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按本协议约定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签名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

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十一)若丙方发现甲方从专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公告相关事实;若在丙方提醒后甲方未作纠正,且后果可能危及丙方利益的情况下,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十二)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发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十三)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丙三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如果三方协商不能解决,则可将争议提交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十四)本协议一式拾份,甲、乙、丙三方各持贰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