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恒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科恒泰”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和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对国科恒泰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997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7,06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3.3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4,533.4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0,212.49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共计人民币84,320.91万元。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7月6日出具了致同验字(2023)第110C000322号《验资报告》。前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7月5日全部到位,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超募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于2023年8月2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8月18日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6,825.00万元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的比例为29.9995%。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已使用6,825.00万元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超募资金余额为15,930.46万元(含银行利息)。
三、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及必要性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和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为满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维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公司拟使用6,825.00万元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的经营活动,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的需要,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超募资金总额为22,750.41万元,本次拟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为6,825.00万元,占超募资金总额的比例为29.9995%。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四、相关承诺
1、公司承诺每12个月内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累计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00%;
2、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公司不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3、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并在前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实施完毕满12个月后才能实施。
五、本次部分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相关审批程序及意见
1、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7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前提下,使用超募资金人民币6,825.00万元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2、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7月12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张涛 | 李宛真 |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