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恒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国科 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科恒泰”或“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和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已失效)《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 号——保荐业务》和《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 则》等相关规定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对国科恒泰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 动资金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997 号),公司获准向 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7,06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3.39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4,533.40 万元,扣除 发行费用人民币10,212.49 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共计人民 币84,320.91 万元。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并于2023 年7 月6 日出具了致同验字(2023)第110C000322 号《验资报告》。 前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 年7 月5 日全部到位,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管理, 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超募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于2023 年8 月2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四次会议,并于2023 年8 月18 日召开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 6,825.00 万元的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的比例为 29.9995%。保荐机构对本事项发表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公司于2024 年7 月1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并于2024 年7 月30 日召开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 6,825.00 万元的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的比例为 29.9995%。保荐机构对本事项发表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公司于2025 年6 月2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二十二次会议,并于2025 年7 月9 日召开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 过6,825.00 万元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的比例为 29.9995%。保荐机构对本事项发表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已使用20,475.00 万元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 充流动资金。
三、本次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及必要性
根据《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的通知》及《<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修订说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深证上〔2025〕481 号)和《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施 行前完成发行取得的超募资金,适用原有制度规则。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 已失效)、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深证上〔2023〕1146 号,已失效)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保证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和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为满足公司 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 能力,公司拟使用剩余超募资金2,275.41 万元(占超募资金总额的比例为10.00%)
及超募账户产生的全部利息、手续费净额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本次使用剩 余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公司超募资金使用完毕,公司将按规定及时 办理注销相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手续。
本次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 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四、相关承诺
1、公司承诺每12 个月内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累计不超过超募资 金总额的30.00%;
2、本次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正常进行;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 个月内公司不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 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3、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拟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并在前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实施完毕满12 个月后方可实施。
五、本次剩余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相关审批程序及意见
2026 年6 月2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资金需求以及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剩余超募 资金2,275.41 万元及超募账户产生的全部利息、手续费净额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 资金。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 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请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履行 了必要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已失效)、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和《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其修订说明等法律法规,符合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综上,保荐机构对公 司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涛
李宛真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