敷尔佳: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哈尔滨敷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哈尔滨敷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哈尔滨敷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关于2023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报告期内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3年6月30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形。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也未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王孝先、宋恩喆
2023年8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