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净源:关于总经理变更及聘任副总经理的公告

查股网  2025-02-14  科净源(301372)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1372 证券简称:科净源 公告编号:2025-007

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总经理变更及聘任副总经理的公告

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基于业务发展和战略规划的需要,为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公司于2025年2月1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总经理的议案》及《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总经理辞任情况

董事会于近日收到总经理李崇新先生请求辞去总经理职务的书面报告。李崇新先生提出,为了更好地集中精力管理及开拓市场业务,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决定辞去公司总经理业务。原定任期为2023年5月18日2026年05月18日。李崇新先生辞去总经理职务后,仍担任公司董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副总经理等职务,其辞去总经理职务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公司董事会收到前述通知,并在取得李崇新先生本人同意后,决定聘任其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崇新先生持有公司股票800,000股,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直系亲属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后,李崇新先生将继续遵守《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对所持公司股份进行管理。李崇新先生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二、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情况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通过,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同意聘任董事长葛敬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务,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简历详见附件)。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次聘任葛敬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后,公司董事会中,董事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人数总数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情况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通过,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同意聘任李崇新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简历详见附件)。

本次聘任李崇新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后,公司董事会中,董事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人数总数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四、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2025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2月14日

附件:简历

1、葛敬先生简历

葛敬,男,1962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高级工程师。2000年9月至2008年9月,历任北京科净源环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销售经理、总经理;2008年9月至2011年11月,担任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2008年9月至今,担任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葛敬先生持有公司股票16,448,597股,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葛敬先生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张茹敏女士系夫妻关系,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葛琳曦女士系父女关系,除此之外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况;不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2、李崇新先生简历

李崇新,男,1970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11年1月至今,担任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6年3月至2025年2月,担任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崇新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票800,000股,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况;不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第

3.2.4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