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欧科技: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与战略配售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

http://ddx.gubit.cn  2023-06-09  致欧科技(301376)公司公告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致欧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之专项核查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

致欧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欧科技”、“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已于2022年7月20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850号文同意注册。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保荐人(主承销商)”)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深证上〔2023〕100号,以下简称“《业务实施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中证协发〔2023〕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等文件,对致欧科技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进行核查,出具如下专项核查报告。

一、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一)发行人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2021年3月31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2021年4月20日,发行人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审核

2022年7月20日,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发布《创业板上市委2022年第41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根据该公告内容,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于2022年7月20日召开2022年第41次审议会议,发行人(首发)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3年4月18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同意致欧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850号),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四)发行人关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相关事项的审批

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同意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人员均已与发行人或其全资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为广发原驰·致欧科技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已于2023年2月23日获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证明。

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有限合伙)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同意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有限合伙)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根据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有限合伙)出具的说明,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有限合伙)投资决策委员会于2022年10月审议并批准对致欧科技投资立项,并于2023年3月审议并通过对致欧科技投资。

二、战略配售基本情况

(一)战略配售数量

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4,015.00万股,占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10.0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原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本次发行的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803.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0%。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比例未超过本次发行数量的20%,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首先回拨至网下发行。

(二)战略配售对象

根据《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括:(一)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者其下属企业;(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者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者其下属企业;(三)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证券,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四)按照本细则规定实施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五)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六)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为:

1、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广发原驰·致欧科技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致欧1号集合资管计划”);

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者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者其下属企业: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服贸基金”);

3、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年金基金”)、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跟投机构为广发证券的相关子公司广发乾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乾和”)。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为致欧1号集合资管计划、服贸基金和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如有),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足1亿股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数量应不超过10名的规定。

(三)参与规模

1、致欧1号集合资管计划拟参与战略配售的数量为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5.00%,即200.75万股,且认购金额不超过1,143万元;

2、服贸基金拟参与战略配售的数量为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10.00%,即401.50万股,且认购金额不超过10,000万元;

3、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数量(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预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2%-5%。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1)发行规模不足1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5%,但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

(2)发行规模10亿元以上、不足2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4%,但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

(3)发行规模20亿元以上、不足5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3%,但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

(4)发行规模50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2%,但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初始跟投数量为本次发行数量的5.00%,即200.75万股,因广发乾和最终实际认购数量与发行人最终发行价格、最终实际发行规模相关,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广发乾和最终实际认购数量进行调整。具体跟投比例和金额将在T-2日发行价格确定后明确。

本次战略配售的参与规模,符合《业务实施细则》中对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数量应不超过10名,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的要求。

战略投资者最终配售数量与初始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将根据回拨机制规定的原则进行回拨。具体跟投比例和金额将在T-2日发行价格确定后明确。

(四)配售条件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分别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战略配售投资者不参加本次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除外),并承诺按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年【】月【】日(T-4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将向保荐人(主承销商)足额缴纳认购资金。保荐人(主承销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根据本次发行定价情况确定各投资者最终配售金额、配售数量并通知战略配售投资者,如战略配售投资者获配金额低于其预缴的金额,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退回差额。

【】年【】月【】日(T-1日)公布的《致欧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将披露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情况将在【】年【】月【】日(T+2日)公布的《致欧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中披露。

(五)限售期限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致欧1号集合资管计划和服贸基金,其获配股票限售期为12个月;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广发乾和通过本次跟投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获配股票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六)核查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和聘请的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已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及是否存在《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进行了核查,并要求发行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就核查事项出具承诺函。

如发生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情形,相关核查文件及法律意见书将于2023年【】月【】日(T-1日)进行披露。

三、关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合规性

(一)致欧1号集合资管计划

1、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广发原驰·致欧科技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SZL906
管理人名称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成立日期2023年2月20日
备案日期2023年2月23日
募集资金规模1,207万元
认购规模上限1,143万元
实际支配主体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实际支配主体非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

注:广发原驰·致欧科技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资金规模和认购规模上限的差额用于支付管理费、托管费等相关费用。致欧科技员工资管计划参与人员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位人员性质实际缴纳金额 (万元)持有比例
1宋川董事长、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300.0024.8550%
2田琳董事、首席人力资源官核心员工300.0024.8550%
3郭志钰监事、行政外联中心总监核心员工150.0012.4275%
4秦永吉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132.0010.9362%
5王彤EUZIEL International GmbH副总经理核心员工125.0010.3563%
6陈兴供应链副总裁核心员工100.008.2850%
7薛东仓储物流总监核心员工100.008.2850%
合计1,207.00100.00%

注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2:最终获配金额和获配股数待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人员应当符合如下条件:①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②公司的核心员工。其中,公司的核心员工的认定标准为:a、公司创始团队骨干、核心技术人员、经营管理团队三者之一,且考虑公司日常经营过程所发挥作用的重要性;b、入职时间满一年。

2023年2月18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等议案,同意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2、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广发原驰?致欧科技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管理人享有的主要权利包括:“(1)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2)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管理费用及业绩报酬;(3)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4)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托管人,对于托管人违反资产管理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按规定报告相关监管机构;(5)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定的服务机构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募集、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6)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对外签署与投资相关的协议及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授权管理人行使该等权利;(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综上所述,致欧1号集合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能够独立决定资产管理计划在约定范围内的投资、已投资项目的管理和内部运作事宜,为致欧1号集合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3、战略配售资格

经核查,致欧1号集合资管计划系为本次战略配售之目的设立,发行人董事会已审议通过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根据《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战略投资者类型,致欧科技员工资管计划作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战略投资者类型。致欧科技员工资管计划已按照适用法律法规的要求完成备案程序;致欧科技员工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并已与发行人或其全资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4、关联关系

经核查,致欧1号集合资管计划的参与人员系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故致欧1号集合资管计划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系保荐人(主承销商)广发证券的全资子公司,故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存在关联关系。除此之外,致欧1号集合资管计划的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人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5、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参与人员出具的承诺函,其通过致欧1号集合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为自有资金。

(二)服贸基金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MA018PW11B
执行事务合伙人招商局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刘平)
成立时间2017年11月10日
营业期限2017年11月10日至2032年11月9日
认缴出资额1,000,800.00万元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金元大街1号北京基金小镇大厦B座410
经营范围非证券业务的投资;股权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资产管理。(“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经核查,服贸基金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伙协议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服贸基金已于2018年1月30日办理私募基金备案(私募基金备案编号:SCE724),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为招商局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P1064462)。

2、出资结构

根据服贸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等资料及服贸基金的确认,并经核查,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日,服贸基金并列第一大出资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江苏疌泉服务贸易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两者出资比例均为

19.98%;服贸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招商局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资本(北京)”),其最终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服贸基金是由国务院

批准,中国财政部、商务部、招商局集团共同发起设立的国家级政府引导基金,经服贸基金确认,服贸基金无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日,服贸基金的合伙人构成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名称合伙人类型认缴出资额 (万元)出资比例
1招商局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100.000.01%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有限合伙人200,000.0019.98%
3江苏疌泉服务贸易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200,000.0019.98%
4深圳市招商招银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82,500.008.24%
5广西投资引导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人60,000.006.00%
6苏州合贸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有限合伙人90,000.008.99%
合伙)
7深圳市招服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人117,500.0011.74%
8广西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一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27,500.002.75%
9深圳市宝安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40,000.004.00%
10宁波海洋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40,000.004.00%
11张家港市招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20,300.002.03%
12深圳市平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9,700.001.97%
13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5,000.001.50%
14苏州高新产业投资发展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10,000.001.00%
15潍坊恒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0,000.001.00%
16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8,500.000.85%
17深圳通商汇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700.000.07%
18杭州和达产业基金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20,000.002.00%
19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20,000.002.00%
20西证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0,000.001.00%
21青岛青发汇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9,000.000.90%
合计-1,000,800.00100.00%

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日,服贸基金的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注1:深圳市招服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招商资本(北京)100%的股权,深圳市招融产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深圳市招服管理有限责任公司100%的股权,招商局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持有深圳市招融产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100%的股权,招商局轮船有限公司持有招商局金融控股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招商局轮船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国务院持有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因此,招商资本(北京)的最终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注2:深圳市招融产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深圳市招服投资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深圳市招融产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结构详见注1。

注3:江苏疌泉服务贸易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江苏金财投资有限公司,江苏省财政厅持有江苏金财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苏州合贸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苏州高新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苏州高新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穿透后的主要出资人为江苏省财政厅。

3、战略配售资格

(1)服贸基金是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出具的《关于做好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筹备设立有关工作的函》,服贸基金是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商务部、招商局集团共同发起,中央财政引导社会资金出资设立的国内第一只专注于服务贸易领域的国家级政府投资基金,总规模为300亿元。服贸基金按照“母基金参股子基金+母基金直投项目”方式运作,旨在拓宽融资渠道,扶持服务贸易企业发展壮大。因此,服贸基金为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发行人所处的跨境电商行业属于国家产业政策大力支持的外贸新业态新模式,服贸基金作为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其投资方向属于国家支持的重点行业。

同时,服贸基金或其下属企业/项目型子基金近年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认购了上市公司中芯国际(股票代码:688981)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百济神州(股票代码:688235)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因此,服贸基金属于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具备战略配售资格,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类型。

(2)服贸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决策流程

①发行人内部决策流程

发行人于2021年4月20日召开的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全权决定和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的有关事宜。2023年2月18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

议,审议通过《关于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有限合伙)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同意服贸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认购股数不超过401.50万股,且总认购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万元。

②服贸基金内部决策流程

根据服贸基金出具的说明,服贸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于2022年10月审议并批准对致欧科技投资立项,并于2023年3月审议并通过对致欧科技投资,上限为10,000万元。

(3)服贸基金与发行人的战略合作方式

根据发行人董事会决议及发行人、服贸基金出具的说明,服贸基金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基金,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可以为公司带来最新行业变化趋势和政策支持,对于公司探索家居行业跨境电商新业态、新模式,培育发展新动能具有重要意义,服贸基金参与发行人本次战略配售,主要战略合作方式包括:

①服贸基金作为国家级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整合了行业优质资源,帮助公司与同行业其他被投企业进行信息沟通、建立工作联系、积极引荐项目实现产业协同;②致欧科技作为是全球知名的互联网家居品牌商,能够为服贸基金提供更为广泛的产业投资和洞察视角,发展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培育发展新动能;③服贸基金和致欧科技将通过在合作过程中资源、业务等方面相互赋能,共同打造跨境行业新业态、新模式。

4、关联关系

(1)根据发行人、服贸基金确认及服贸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并经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律师事务所核查,本次发行前,服贸基金除持有发行人0.37%的股权之外,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2)发行人于2023年2月18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有限合伙)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同意服贸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服贸基金参与战略配售已履行完毕发行人内部决策程序。

(3)服贸基金出具承诺,承诺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系基于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具体配售金额和比例由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按照合法合规的方式确定,

不存在利用原股东的地位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情形、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情形。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任期和提名情况,不存在发行人承诺在服贸基金获配股票的限售期内,委任与服贸基金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经核查服贸基金、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存在向服贸基金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主承销商不存在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服贸基金的情形,不存在承诺发行人上市后认购服贸基金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不存在服贸基金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本次战略配售过程合法合规,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

(4)本次向服贸基金配售股票经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本次引入服贸基金参与战略配售,是出于贯彻公司总体发展战略、加速业务转型升级、加强资源整合能力、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等战略目的,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输送的情形。

综上所述,经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律师事务所核查,服贸基金参与发行人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输送情形。

5、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服贸基金出具的书面承诺函,服贸基金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经核查服贸基金的相关财务资料,服贸基金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三)广发乾和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广发乾和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代码/注册号91110000596062543M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敖小敏
注册资本710,350.00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12年5月11日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幸福西街3号206室
营业期限自2012年5月11日营业期限至长期
经营范围项目投资;投资管理。(“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发放贷款;3、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4、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股东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人员董事:何宽华(董事长)、敖小敏、刘芳、王烜、钟鸿鸣 监事:陈丹、杨树新 总经理:敖小敏

经核查,广发乾和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其经营资金均系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未担任任何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此,广发乾和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2、股权结构

根据广发乾和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日,广发证券持有广发乾和100%的股权,为广发乾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广发乾和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3、战略配售资格

100%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乾和投资有限公司

广发乾和为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具备战略配售资格,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第三章“战略配售”及第四章“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的相关规定。

4、关联关系

经核查,广发乾和为保荐人(主承销商)广发证券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广发乾和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广发证券存在关联关系,广发乾和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5、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广发乾和出具的承诺函,广发乾和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为其自有资金,不涉及使用产品募集资金或私募备案等事宜,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四、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核査

根据《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可以实施战略配售。发行证券数量不足一亿股(份)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数量应当不超过十名,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20%。

根据《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括:(一)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者其下属企业;(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者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者其下属企业;(三)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证券,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四)按照本细则规定实施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五)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六)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经核查,致欧科技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致欧1号集合资管计划、服贸基金和广发乾和(如有)作为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符合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资格。

五、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是否存在《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九

条规定的禁止情形核査《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实施战略配售的,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果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参与其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发行人承诺在参与其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本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证券,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者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根据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和发行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分别出具的承诺,广发证券认为,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六、律师核查意见

保荐人(主承销商)聘请的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经核查后认为: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致欧科技战略配售1号资管计划、服贸基金及广发乾和(如有)具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向其配售股票不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七、主承销商核査结论

综上所述,广发证券认为,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致欧1号集合资管计划、服贸基金和广发乾和(如有)作为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符合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资格;本次发行向其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致欧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之专项核查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肖东东 谭 旭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