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泰高科: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377 证券简称:鼎泰高科 公告编号:2023-073
广东鼎泰高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1月30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3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3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赤岭工业一环路12号之一2号楼102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馨女士
6、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351,660,50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5.770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351,489,60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5.729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70,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41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人,代表股份12,684,50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93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12,513,60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52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170,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417%。
3、其他参加会议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通过现场及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1,618,5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1%;反对4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642,50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689%;反对4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3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1,618,5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1%;反对4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642,50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689%;反对4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3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1,618,5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1%;反对4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642,50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689%;反对4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3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黎晓慧、徐亦林
3、结论性意见: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鼎泰高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鼎泰高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