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泰高科: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4-01-15  鼎泰高科(301377)公司公告

广东鼎泰高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鼎泰高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4年1月12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4年1月5日以电子邮件、电话或书面方式送达。本次监事会应参加监事3人,实际参加监事3人,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张勇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一、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过各位监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已于2023年11月30日实施完毕,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进行调整,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也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激励对象寇富军先生为监事王风莲女士的配偶,王风莲女士作为关联监事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同日披露的《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3)。

表决结果:同意2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1票。

2、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公司监事会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的首次授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核查,认为:

①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②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进行核查,认为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本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意确定以2024年1月12日为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303名激励对象授予517.46万股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寇富军先生为监事王风莲女士的配偶,王风莲女士作为关联监事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同日披露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4)。

表决结果:同意2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1票。

二、备查文件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东鼎泰高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4年1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