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泰高科: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广东鼎泰高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广东鼎泰高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9月27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拟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激励对象公示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4年9月29日至2024年10月8日通过公司内部张榜对本次拟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截止公示期结束,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2、公司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签订的聘用合同、劳务合同或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等相关情况。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监事会审核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司章程》《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针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结合监事会的审核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本次激励计划拟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拟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拟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广东鼎泰高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