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达海: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投项目内部结构的核查意见(更正后)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投项目内部结构的核查意见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人”)作为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达海”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通达海调整募投项目内部结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675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于2023年3月3日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150.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95.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9,25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0,962.31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8,287.69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3月9日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6-12号)。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海通证券、募集资金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注册稿)》披露的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由于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98,287.69万元,少于拟投入的募集资金金额,公司对各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额进行调整,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具体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募集资金计划 投资额 | 募集资金实际 投资额 |
1 | 智能化司法办案平台升级建设项目 | 29,840.10 | 29,840.10 | 29,749.93 |
2 | 智能化司法服务平台升级建设项目 | 17,120.20 | 17,120.20 | 16,574.74 |
3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25,415.79 | 25,415.79 | 24,606.02 |
4 | 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 8,377.44 | 8,377.44 | 8,110.53 |
5 | 补充流动资金 | 19,246.47 | 19,246.47 | 19,246.47 |
合计 | 100,000.00 | 100,000.00 | 98,287.69 |
截至2023年5月31日,公司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26,203.24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当前累计投资额 | 投资进度 |
1 | 智能化司法办案平台升级建设项目 | 29,840.10 | 6,951.95 | 23.30% |
2 | 智能化司法服务平台升级建设项目 | 17,120.20 | 4,474.66 | 26.14% |
3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25,415.79 | 14,063.16 | 55.33% |
4 | 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 8,377.44 | 713.47 | 8.52% |
5 | 补充流动资金 | 19,246.47 | - | - |
合 计 | 100,000.00 | 26,203.24 | 26.20% |
三、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结构的具体情况
结合公司募投项目实施情况及实际业务发展运营的需要,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加快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在募集资金投资内容、投资用途、投资总额、投资目标均不变的前提下,公司拟调整“智能化司法办案平台升级建设项目”、“智能化司法服务平台升级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内部结构,减少设备及软件、安装工程费、其他及预备费,科学分配和调动资源,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本次调整内部结构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智能化司法办案平台升级建设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 资金类别 | 原计划 | 调整后 | 增减金额 | ||
投入资金 | 占比 | 投入资金 | 占比 | |||
1 | 建筑工程费 | 4,452.00 | 14.92% | 5,342.40 | 17.90% | 890.40 |
2 | 设备及软件购置费 | 12,588.00 | 42.18% | 7,416.45 | 24.85% | -5,171.55 |
3 | 安装工程费 | 134.75 | 0.45% | 104.98 | 0.35% | -29.77 |
4 |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 7,815.62 | 26.19% | 12,162.86 | 40.76% | 4,347.24 |
5 | 预备费 | 1,093.56 | 3.66% | 1,057.24 | 3.54% | -36.32 |
6 | 铺底流动资金 | 3,756.17 | 12.59% | 3,756.17 | 12.59% | 0.00 |
合 计 | 29,840.10 | 100.00% | 29,840.10 | 100.00% | 0.00 |
(二)智能化司法服务平台升级建设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 资金类别 | 原计划 | 调整后 | 增减金额 | ||
投入资金 | 占比 | 投入资金 | 占比 | |||
1 | 建筑工程费 | 2,438.00 | 14.24% | 2,925.60 | 17.09% | 487.60 |
2 | 设备及软件购置费 | 6,395.40 | 37.36% | 2,903.97 | 16.96% | -3,491.43 |
3 | 安装工程费 | 64.88 | 0.38% | 17.01 | 0.10% | -47.87 |
4 |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 5,540.07 | 32.36% | 8,620.47 | 50.35% | 3,080.40 |
5 | 预备费 | 598.74 | 3.50% | 570.05 | 3.33% | -28.69 |
6 | 铺底流动资金 | 2,083.10 | 12.17% | 2,083.10 | 12.17% | 0.00 |
合 计 | 17,120.20 | 100.00% | 17,120.20 | 100.00% | 0.00 |
(三)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 资金类别 | 原计划 | 调整后 | 增减金额 | ||
投入资金 | 占比 | 投入资金 | 占比 | |||
1 | 建筑工程费 | 1,120.00 | 4.41% | 1,344.00 | 5.29% | 224.00 |
2 | 设备及软件购置费 | 10,112.40 | 39.79% | 4,830.57 | 19.01% | -5,281.83 |
3 | 安装工程费 | 123.09 | 0.48% | 54.39 | 0.21% | -68.70 |
4 |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 13,203.22 | 51.95% | 18,416.12 | 72.46% | 5,212.90 |
5 | 预备费 | 857.07 | 3.37% | 770.71 | 3.03% | -86.36 |
合 计 | 25,415.79 | 100.00% | 25,415.79 | 100.00% | 0.00 |
四、本次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调整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结构主要是根据当前市场环境、公司业务发
展规划及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而做出的审慎决策,不存在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投资总额、建设周期,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正常进行,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市场环境变化,加强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6月20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结构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3年6月20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投项目内部结构的公告》,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部分募投项目的内部结构进行调整,不改变项目实施主体、投资总额、建设周期,是公司根据当前市场环境、公司业务发展规划及项目实施的实际需要而做出的审慎决策,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因此,董事会同意公司对募投项目内部结构进行调整。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3年6月20日,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投项目内部结构的公告》,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内部结构调整是公司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作出的谨慎决定,符合公司及项目的实际情况,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内部结构调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有关规定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募投项目内部结构调整事项。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内部结构调整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及项目的实际情况,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内部结构调整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内容及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内部结构调整的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内部结构调整是公司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作出的谨慎决定,符合公司及项目的实际情况,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内部结构调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有关规定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募投项目内部结构调整事项。
七、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调整“智能化司法办案平台升级建设项目”、“智能化司法服务平台升级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内部投资结构,是根据公司业务发展战略布局和募投项目实际实施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募投项目建设需要,有利于募集资金合理充分使用,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内部投资结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保荐人对公司募投项目内部结构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投项目内部结构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 |||
沈玉峰 | 程万里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