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达海: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及内部结构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及内部结构的核查意
见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人”)作为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达海”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通达海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及内部结构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675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于2023年3月3日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150.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95.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9,25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0,962.31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8,287.69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3月9日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6-12号)。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海通证券、募集资金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由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98,287.69万元,少于拟投入的募集资金金额,公司已对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额进行调整,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截至2025年1月31日,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承诺投资项目 | 投资总额 |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 | 当前累计投资额 | 投资进度 |
1 | 智能化司法办案平台升级建设项目 | 29,840.10 | 29,749.93 | 16,915.42 | 56.86% |
2 | 智能化司法服务平台升级建设项目 | 17,120.20 | 16,574.74 | 9,757.24 | 58.87% |
3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25,415.79 | 24,606.02 | 17,547.77 | 71.31% |
4 | 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 8,377.44 | 8,110.53 | 1,647.35 | 20.31% |
5 | 补充流动资金 | 19,246.47 | 19,246.47 | 19,307.97 | 100.32% |
合计 | 100,000.00 | 98,287.69 | 65,175.75 | 66.31% |
三、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及内部结构的具体情况
“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原计划实施主体为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在南京、成都、武汉、北京、广州、沈阳、西安分别设立营销中心,并于杭州、合肥、福州、济南、昆明、贵阳等15个城市设立营销网点,进行适应性装修,项目建设期为3年。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及区域业务布局情况,结合公司现阶段及今后一段时期的业务开展情况,经过审慎考虑,拟对“营销网络建设项目”规划的实施地点、内部结构进行调整,并新增全资子公司南京通达海软件有限公司为实施主体。具体如下
1、调整实施地点的情况
由于外部环境的影响,行业信息化发展速度出现阶段性放缓,公司在各地的网点设置、营销策略、推广方式、售后服务等需要根据当地市场现状、发展趋势以及缓急程度适时调整,导致营销网络建设项目的实施进度相对滞后。基于公司长远发展需要以及区域市场推广轻急缓重等因素考量,公司拟对营销网络体系进行调整,减少部分营销网点,同时,新增上海、北京两个分中心作为区域营销服务中心,以进一步完善公司营销网络,提升区域支持服务能力,扩大公司市场影响力。基于上述原因,公司拟对“营销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进行个别调整,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调整前 | 调整后 | 调整后 实施主体 | ||
网点 | 城市 | 网点 | 城市 | |
华东营销中心 | 南京 | 华东营销中心 | 南京 | 通达海软件 |
- | - | 上海分公司 | 上海 | 通达海软件 |
杭州分公司 | 杭州 | 杭州分公司 | 杭州 | 通达海软件 |
合肥办事处 | 合肥 | 合肥办事处 | 合肥 | 通达海软件 |
福州分公司 | 福州 | 福州分公司 | 福州 | 通达海软件 |
济南办事处 | 济南 | - | - | - |
西南营销中心 | 成都 | 西南营销中心 | 成都 | 通达海 |
昆明办事处 | 昆明 | 昆明办事处 | 昆明 | 通达海软件 |
贵阳办事处 | 贵阳 | - | - | - |
华中营销中心 | 武汉 | 华中营销中心 | 武汉 | 通达海软件 |
郑州办事处 | 郑州 | 郑州办事处 | 郑州 | 通达海软件 |
南昌办事处 | 南昌 | 南昌办事处 | 南昌 | 通达海软件 |
华北营销中心 | 北京 | 华北营销中心 | 北京 | 通达海 |
- | - | 北京分中心 | 北京 | 通达海 |
太原办事处 | 太原 | - | - | - |
呼和浩特办事处 | 呼和浩特 | - | - | - |
石家庄办事处 | 石家庄 | - | - | - |
华南营销中心 | 广州 | 华南营销中心 | 广州 | 通达海 |
南宁办事处 | 南宁 | 南宁办事处 | 南宁 | 通达海软件 |
东北营销中心 | 沈阳 | 东北营销中心 | 沈阳 | 通达海软件 |
哈尔滨办事处 | 哈尔滨 | - | - | - |
西北营销中心 | 西安 | 西北营销中心 | 西安 | 通达海软件 |
乌鲁木齐办事处 | 乌鲁木齐 | 乌鲁木齐办事处 | 乌鲁木齐 | 通达海软件 |
兰州办事处 | 兰州 | - | - | - |
根据公司长期战略规划,新增全资子公司通达海软件为“营销网络建设项目”的共同实施主体(具体情况参见同日披露的相关公告(编号:2025-007)),新设的上海分公司由通达海软件负责实施,新增的北京分中心以及西南营销中心、华北营销中心、华南营销中心实施主体仍为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由通达海股份实施的剩余部分网点后续实施逐步转由通达海软件负责,同时取消贵阳、太原、呼和浩特、石家庄、哈尔滨、兰州营销网点的设置,以后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再作考虑。
2、调整内部结构的情况
随着公司业务领域、用户覆盖、产品类型等的变化,需要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各区域营销服务团队,深耕优势行业用户,开拓新的市场领域。结合公司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实际实施情况,并综合考虑公司行业特点、业务发展规划、现有人才队伍、实际经营需要等多方面因素,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强营销服务能力,提高客户粘性及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在募集资金投资内容、投资用途、投资总额、投资目标均不变的前提下,公司拟调整“营销网络建设项目”的内部结构,减少租赁办公用房装修费、设备及软件购置费以及租赁费,增加营销费用。本次调整内部结构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资金类别 | 原计划 | 调整后 | 增减金额 | ||
投入资金 | 占比 | 投入资金 | 占比 | |||
1 | 租赁办公用房装修费 | 2,409.60 | 28.76% | 266.77 | 3.18% | -2,142.83 |
2 | 设备及软件购置费 | 2,697.90 | 32.20% | 1,593.09 | 19.02% | -1,104.81 |
2.1 | 设备购置费 | 1,220.70 | 14.57% | 854.49 | 10.20% | -366.21 |
2.2 | 软件购置费 | 1,477.20 | 17.63% | 738.6 | 8.82% | -738.6 |
3 |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 2,871.01 | 34.27% | 2,127.88 | 25.40% | -743.13 |
3.1 | 租赁费 | 2,596.61 | 31.00% | 1,853.48 | 22.12% | -743.13 |
3.2 | 前期工作费 | 30 | 0.36% | 30 | 0.36% | - |
3.3 | 职工培训费 | 122.2 | 1.46% | 122.2 | 1.46% | - |
3.4 | 办公及生活家具购置费 | 122.2 | 1.46% | 122.2 | 1.46% | - |
4 | 预备费 | 398.93 | 4.76% | 398.93 | 4.76% | - |
5 | 营销费用 | - | - | 3,990.77 | 47.64% | 3,990.77 |
5.1 | 营销费用-营销人员 | - | - | 3,846.40 | 45.91% | 3,846.40 |
5.2 | 营销费用-宣传活动 | - | - | 144.37 | 1.72% | 144.37 |
合计 | 8,377.44 | 100.00% | 8,377.44 | 100.00% | - |
四、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可行性重新论证分析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1、法院数字化转型以及智能化应用是提升法院办案办公质效、促进法院公正与效率的重要手段
全国法院长期面临案多人少、定分止争难的老大难问题,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围绕“公正与效率”的主题,以数字化、智能化作为法院提高办案质效、加强司法监管、强化社会服务的重要手段,推进数字法院建设,促进法院数字化转型,推进审判能力和审判体系现代化。
本项目在整合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基础上,将大模型在内的人工智能技术、大数据技术等与法院实际业务场景融合,为法院法官办案办公、内部监督管理提供智能化服务和支持,有利于提高法院办案质效,有利于加强司法廉政建设,有利于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提升司法公信力。
2、本项目的实施是公司拓展业务覆盖区域、扩大收入来源、巩固和强化公司市场地位和优势的需要
公司在长期服务法院用户的实践中,一步步成为细分行业的头部企业和主要供应商之一,目前直接间接来自法院行业的收入占到公司年度收入的80%以上。持续深耕行业,满足全国各地法院用户对于技术、产品和后续服务的需求,积极拓展相关应用,既是公司进一步发展的基础,也是公司服务用户的责任和义务。本项目拟在华东区、西南区、华中区、华北区、华南区、东北区、西北区等区域设立区域营销中心和营销网点,引进更多高素质营销人才,有助于公司实现全国范围内的业务布局,进一步拓展公司业务覆盖范围和领域,更好地服务各地客户,同时也有利于增加公司收益。
法院业务是公司的核心业务,是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和根基,不断强化在全国法院领域的市场地位和优势是公司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公司需要不断强化在法院领域的优势和竞争力,巩固和强化公司在全国法院的地位和优势。同时积极拓展新领域,以人工智能技术与法律业务场景结构,为各类法律机关、机构赋能。
3、本项目的实施有利于扩大公司品牌影响力、增强市场竞争力
在长期服务法院用户的过程中,公司逐步树立了在全国法院乃至司法领域的品牌影响力,公司以巡回服务、结对子等方式不断创新服务模式,满足用户对于持续服务的需求。公司需要不断完善营销服务体系,扩大覆盖范围,增强服务支撑能力,提升行业品牌影响力,并进一步拓展服务领域。
本项目的建设,有助于完善公司现有的营销服务体系,提升区域服务能力,满足用户需求,同时也有利于提升公司的品牌影响力。
(二)项目建设的可行性
1、 数字政府和法治中国建设规划及相关政策为项目建设实施提供坚定支持
法院数字化转型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数字法院建设是国家数字政府建设战略的组成部分,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下“鼓励类”范畴,2022年以来国务院先后发布了《“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14号)等文件,2023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又发布了《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数据要素×”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等多个重要政策,明确提出加快数字中国建设,全面推动经济社会、政府部门数字化转型,国家政策为全国数字法院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持和实施保障。
“法治中国”战略和建设目标对法院信息化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2021年中共中央发布《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明确了到2025年、2035年的奋斗目标,也提出了法治中国建设的远景目标,要求到2035年,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规划明确要求加强科技和信息化保障,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全面建设“智慧法治”,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数据化、网络化、智能化,推进全国法治信息化工程建设。
本项目主要服务于法院信息化建设,而法院信息化建设得到了我国政策、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自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首次提出建设智慧法院以来,法院信息化建设有序推进,“十三五”时期,全国法院普遍建成了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围绕服务人民群众、服务法院办案、服务审判管理、服务社会治理等各项工作,推动智慧法院建设迭代升级,以全国法院“一张网”建设为抓手,提升一体化应用能力和司法质效,推进数字法院建设。全国各级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2022-2026)》的要求,加快数字化转型,提升智能化应用水平,不断提高审判质效。针对法院案件量持续上升的矛盾和基层治理难题,最高人民法院坚持“抓前端、治未病”,推行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和诉源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化解纠纷,也对法院信息化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法院信息化的政策支持和广阔前景为本项目提供了坚定支持。
虽然近年来外部环境的变化为法院及政府行业信息化带来一些不利影响,建设节奏和速度有所调整,但是,国家推进数字政府和法治中国建设的战略规划没有改变,全国法院案多人少的状况以及借助智能化提高审判质效的需求没有改变,
法院信息化应用不断深化、不断拓宽的长期趋势没有改变。国家政策的长期支持为法院信息化的长远发展和本项目的实施提供了持久保障。
2、公司庞大的法院用户客群为本项目的实施奠定了良好的市场基础目前,公司用户已覆盖全国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2800多家法院,部分非传统优势区域也已有少量产品在应用,公司近年来还通过投资、业务合作等方式加大了对其他法律相关领域的拓展。但是,随着法院数字化、智能化应用的深入和公司业务范围的拓宽,公司现有的营销服务体系需要在推进项目建设的同时,做出适当的调整,以适应当前公司业务的发展和外部变化。受外部环境影响,当前市场发展速度有所放缓,但是行业应用不断加深、不断拓宽的整体趋势没有变化,特别是人工智能大模型的进步,大大加快了行业数字化、智能化的水平和进程。公司立足企业长远发展,需要不断强化在核心业务的市场竞争力,扩大市场份额和区域服务支持能力。在继续推进华东区、西南区、华中区、华北区、华南区、东北区、西北区等区域营销中心建设的同时,在不改变项目实施主体、投资总额、建设周期的情况下,强化北京、沈阳、成都、广州四个中心的建设,引进营销人才,提升区域服务支持能力和市场影响力。因此,公司丰富的客户资源及良好的市场口碑,为本项目的实施奠定了良好的市场基础。
3、经验丰富的营销管理团队和完整的技术储备及产品系列是本项目实施成功的保障
公司已经形成了一支经验丰富的营销服务团队,拥有长期服务法院用户的经验和能力,市场、销售、支持服务人员中,许多具有多年行业一线销售服务和管理经验,拥有丰富的市场拓展经历。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内部控制体系,形成了完整的营销服务制度体系。公司专注于法院业务应用系统开发20多年,形成了深厚的行业技术积淀,拥有较为完整的行业应用软件开发和法律知识图谱、法律人工智能、司法大数据技术,形成了完整的总体规划咨询、用户需求深度挖掘、技术产品规划设计、产品测试定制开发能力,构建了法院办案办公领域较为丰富、完整的技术产品体系,为本项目的实施提供了充足的产品、技术和定制经验支持、保障。
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困难、波折是暂时的、阶段性的,不会改变行业整体发展方向和总体趋势,行业信息化以及公司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建设的整体发展环境没有根本变化。
五、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及内部结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及内部结构主要是根据当前市场环境、公司各区域业务发展需要及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而做出的审慎决策,未改变投资总额、建设周期,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正常进行,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市场环境变化,加强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
六、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5年2月2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及内部结构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及内部结构进行调整,是公司根据当前市场环境、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及项目实施的实际需要而做出的审慎决策,未改变投资总额、建设周期,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董事会经审慎评估后认为,当前外部环境带来的影响和困难是暂时的,是发展中的问题,不会改变行业整体发展方向和总体趋势。因此,董事会同意继续推进“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同意公司对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及内部结构进行调整。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5年2月28日,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及内部结构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及内部结构的议案》是公司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产生不
利影响。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结构调整不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总额、建设周期,也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实施地点及内部结构调整履行了规定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及内部结构调整事项。
七、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通达海本次对部分募投项目的内部结构进行调整,是公司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内部结构不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总额、建设周期,也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实施地点及内部结构调整履行了规定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综上所述,保荐人对通达海对部分募投项目的内部结构进行调整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及内部结构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 |||
沈玉峰 | 程万里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