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达海: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人”)作为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达海”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通达海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675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于2023年3月3日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150.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95.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9,25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0,962.31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8,287.69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3月9日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6-12号)。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海通证券、募集资金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
明书》披露的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由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98,287.69万元,少于拟投入的募集资金金额,公司已对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额进行调整,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截至2025年1月31日,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承诺投资项目 | 投资总额 |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 | 当前累计投资额 | 投资进度 |
1 | 智能化司法办案平台升级建设项目 | 29,840.10 | 29,749.93 | 16,915.42 | 56.86% |
2 | 智能化司法服务平台升级建设项目 | 17,120.20 | 16,574.74 | 9,757.24 | 58.87% |
3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25,415.79 | 24,606.02 | 17,547.77 | 71.31% |
4 | 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 8,377.44 | 8,110.53 | 1,647.35 | 20.31% |
5 | 补充流动资金 | 19,246.47 | 19,246.47 | 19,307.97 | 100.32% |
合 计 | 100,000.00 | 98,287.69 | 65,175.75 | 66.31% |
三、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截至2025年1月31日,相关募集资金专户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开户主体 | 开户行名称 | 专户账号 | 专户金额 |
1 | 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南京银行南京城北支行 | 0141290000002074 | 7,707.91 |
2 | 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南京分行栖霞支行 | 8110501012602193321 | 7,109.49 |
3 | 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 76490188025259095 | 3,878.42 |
4 | 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街口支行 | 72200122000258308 | 6,686.94 |
5 | 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宁海路支行 | 4301011429100516947 | 0.00 |
6 | 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五台山支行 | 125902287510806 | 831.64 |
合 计 | 26,214.40 |
截至2025年1月31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未到期余额为8,500.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委托方 | 受托人 | 产品名称 | 产品类型 | 金额(万元) | 起息日期 | 到期日期 | 预期年化收益率 |
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2024年挂钩汇率对公结构性存款定制第十二期产品 | 保本浮动收益 | 3,500.00 | 2024-12-13 | 2025-3-13 | 1.3%/2.2%/2.3% |
南京分行营业部 | |||||||
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南京银行南京城北支行 | 单位结构性存款2025年第3期05号 | 保本浮动收益型结构性存款 | 5,000.00 | 2025-1-15 | 2025-4-17 | 1.25%/1.92%/2.22% |
四、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情况及原因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审议调整募投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在不改变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实施主体及建设内容的情况下,经公司审慎研究后,对部分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承诺投资项目 |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日期 | |
调整前 | 调整后 | ||
1 | 智能化司法办案平台升级建设项目 | 2025年3月20日 | 2025年9月30日 |
2 | 智能化司法服务平台升级建设项目 | 2025年3月20日 | 2025年9月30日 |
3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2025年3月20日 | 2025年9月30日 |
上市以来,公司积极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并结合实际需要,审慎规划募集资金的使用。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智能化司法办案平台升级建设项目、智能化司法服务平台升级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投资进度超过50%,已完成主体建设、建筑装修、人员招聘等主要工作。
但是公司智能化司法办案平台升级建设项目、智能化司法服务平台升级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使用了公司在南京市鼓楼区幕府创新小镇总部基地的部分场所,项目建设进度受整体工程建设以及政府部门各项验收等情况影响,完工时间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根据目前工程进度和验收安排以及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项目建设周期将比招股说明书预计的2年时间(至2025年3月20日止)有所延长,预计完成项目建设并通过政府规划、消防、环保、工程质监站质量综合验收等各项验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况的时间也将晚于原先根据建设工程进度预计的2025年5月31日。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质量、降低募集资金使用风险,公司董事会根据项目实际建设进度,经审慎评估和综合考量,决定对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调整,预计建设周期延长约6个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调整到2025年9月30日。
五、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及后续措施
本次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调整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所做出的审慎决定,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投资总额及建设内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项目当前的实际建设进度,公司将科学合理安排、统筹协调,全力推进剩余工程建设,公司也同步积极与政府相关部门协调,争取按期进行项目验收,早日完成规划、消防、环保、工程质监站质量综合验收等各项验收工作。同时,公司将密切关注市场变化,积极优化资源配置,加强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定期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并致力于实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质量和经济效益的最优化。
六、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5年2月2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调整,认为本次调整是公司根据当前项目现场建设情况、政府验收及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而做出的审慎决策,未改变项目实施主体、投资总额、建设内容,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5年2月28日,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到预定
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调整,是公司综合考虑了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以及工程建设、验收的不确定性因素作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公司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调整。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通达海本次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调整,是公司根据当前项目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决策,未改变项目实施主体、投资总额、建设内容,也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并且履行了规定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综上所述,保荐人对通达海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 |||
沈玉峰 | 程万里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