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电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14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我们作为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客观、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制度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编制的《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二、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持续至2023年6月30日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等情况,未发现其他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关联方使用的各种情形。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
在任何违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不存在因对外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可能,也不存在与《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相违背的情形。(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巩启春 娄超
2023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