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李小勇、深圳市中金蓝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关于对李小勇、深圳市中金蓝海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128号
李小勇、深圳市中金蓝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2号),你们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你们作为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山电子”)持股5%以上股东及一致行动人,于2024年5月23日至2024年6月28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天山电子股份136.59万股,累计减持股份占天山电子股份总数的比例达到1.07%,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总数超过天山电子股份总数的1%。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3.1 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十二条的规定。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
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们: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合规交易上市公司股票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4年8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