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维时代: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7-18  赛维时代(301381)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1381 证券简称:赛维时代 公告编号:2023-001

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具体办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等相关事项。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前海运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运德”“子公司”)、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998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4,01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20.4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20,045,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96,947,169.66元(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723,097,830.34元,保荐人(主承销商)东方投行于2023年7月7日将扣除保荐承销费(含增值税)60,150,000.00元后的募集资金759,895,000.00元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7月7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3]第ZI10566号”《验资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募集资金专户设立及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及子公司分别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平湖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营业部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实行专户管理。截至2023年7月7日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开户银行银行账户专户金额(人民币元)资金用途

公司

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平湖支行794400788011000008120.00时尚产业供应链及运营中心系统建设项目

公司

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营业部7559322851107070.00物流仓储升级建设项目
前海运德7559279983102180.00

公司

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营业部755932285110218759,895,000.00募集资金归集、品牌建设与渠道推广项目

公司

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平湖支行794400788010000008130.00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

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平湖支行794400788018000008140.00发行费用及超额募集资金

注1: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额系尚未支付和尚未置换的发行费用;

注2:因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平湖支行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下属支行,无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权限,故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公司及保荐人东方投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注3:因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营业部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下属营业部,无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权限,故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公司及子公司、保荐人东方投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注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营业部,账户号:755932285110218,该账户为此次募集资金的总募集账户,该账户募集资金按募集资金运用规划转款至各募投项目专户后,该账户作为品牌建设与渠道推广项目专户使用。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及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1)及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前海运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甲方2,甲方1和甲方2以下合称“甲方”)、各募集资金监管银行(乙方)与东方投行(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1: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2:深圳市前海运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丙方: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二)协议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相关专户账号、

专户余额、募集资金用途等信息,详见本公告中“二、募集资金专户设立及存储情况”。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洋、赖学国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一个自然年度中累计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发生上述情形,丙方有权向乙

方发出催要通知,要求乙方向丙方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支付第三次违约时专户余额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违约期间自丙方催要通知送达之日起算,至乙方向丙方出具相关文件之日终止)。

9、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决的,均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规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0、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6年12月31日解除。

11、本协议一式6/8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7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