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维时代: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http://ddx.gubit.cn  2023-08-30  赛维时代(301381)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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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髙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管理。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管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及本制度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持股变动管理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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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管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 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 公司新任高管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管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管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管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的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董事、监事、高管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

第九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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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余额不足一千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管可以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一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三章 减持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票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性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自其实际离任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通过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关于本公司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附件一),并予以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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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高管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高管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和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在买卖前3个交易日内填写《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附件二)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并在收到问询函之次日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填写《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附件三)在计划交易日前交给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管和前述人员的配偶。董事、监事、高管和前述人员的配偶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确认意见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行为。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确认。

董事会秘书应将《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及《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等资料进行编号登记并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管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有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券账户的管理,及时向董事会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本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况。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公司将对本公司现任及离任半年内的董事、监事、高管证券账户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并根据信息变动情况及时予以更新。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每个账户分别作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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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增持行为规范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披露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公告的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第二十条 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

第二十一条 在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及法定期限内,该增持主体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第五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管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管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监事和高管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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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事、监事、高管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董事、监事、高管因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前款规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一致行动人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第六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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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 上年末所持公司股票数量;

(二) 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信息及所持公司股票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七章 责任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 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建议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 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管违反本制度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按照《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三) 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 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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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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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关于本公司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公司董事会:

本人已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且并未掌握关于公司股票的任何未经公告的股价敏感信息。现根据有关规定,拟减持本公司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职务:
身份证号:股票账户号:
拟减持原因:
拟减持股份来源:
拟减持数量(股)及比例:
拟减持期间:自 年日始至 年
拟减持方式:

拟减持价格区间(元):

承诺事项:(说明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

持数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情况,并说明本次拟减持事项是否与此前

作出的承诺一致)

其他事项:

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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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

编号:( )

公司董事会:

根据有关规定,拟进行本公司证券的交易。具体情况如下,请董事会予以确认。

本人身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_______________
证券类型股票/权证/可转债/其他(请注明)_____________
拟交易方向买入/卖出
拟交易数量______________股/份
拟交易日期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再次确认,本人已知悉《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交易所自律性规则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的规定,且并未掌握关于公司证券的任何未经公告的股价敏感信息。

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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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的确认函

编号:( )

_____________________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您提交的《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已于 年 月 日收悉。________同意您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进行问询函中计划的交易。本确认函发出后,上述期间若发生禁止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形,董事会将另行书面通知您,请以书面通知为准。________请您不要进行问询函中计划的交易。否则,您的行为将违反下列规定或承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确认函一式两份,问询人和董事会各执一份。

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