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维时代: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3-11-14  赛维时代(301381)公司公告

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1月14日(星期二)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上李朗社区康利城6栋11楼公司会议室。

7.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文平先生

8.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336,239,3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0388%;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300,805,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182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35,433,9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563%。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82,4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82,2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6%。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参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审议通过《关于回报股东特别分红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6,164,4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7%;反对3,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弃权7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1,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5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802%;反对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652%;弃权7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454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任利光律师、周蕊律师见证,结论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1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