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维时代: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查股网  2024-01-10  赛维时代(301381)公司公告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保荐人”)对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维时代”、“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998号),赛维时代首次公开发行4,01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于2023年7月1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赛维时代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总股本为360,0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400,1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368,689,060股,占赛维时代总股本的比例为92.15%;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1,410,940股,占赛维时代总股本的比例为7.85%。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赛维时代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股份数量为2,035,249股,占赛维时代发行后总股本的0.51%,限售期为自赛维时代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4年1月12日(星期五)限售期届满并上市流通。

自赛维时代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上市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赛维时代未发生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及派发过股票股利或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其股份变动的情况。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属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根据赛维时代《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对应的股份数量为2,035,249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0.51%。”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没有做出其他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持有赛维时代网下配售限售股的股东在限售期内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赛维时代资金的情形,赛维时代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1月12日(星期五);

2.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总数为2,035,249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0.51%;

3.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户数为4,630户;

4.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

限售股类型限售股份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剩余限售股数量(股)
首次公开发行网下发行限售股2,035,2490.512,035,2490

注: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况;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中,无股东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无股东为公司前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离职未满半年。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本次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解除限售后,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股份性质本次变动前本次变动增减数量(+,-)(股)本次变动后
数量(股)比例(%)数量(股)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非流通股368,689,06092.15-2,035,249366,653,81191.64
首发后限售股2,035,2490.51-2,035,2490.000.00
首发前限售股360,000,00089.980.00360,000,00089.98
首发后可出借限售股6,653,8111.660.006,653,8111.66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1,410,9407.85+2,035,24933,446,1898.36
三、总股本400,100,000100.000.00400,100,000100.00

注: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表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人认为: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网下配售限售股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赛维时代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网下配售限售股股东均已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赛维时代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本保荐人对赛维时代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周 洋 赖学国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