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维时代: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募集资金专户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募集资金专户
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或“保荐人”)作为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维时代”或“公司”)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经审慎核查,公司拟增加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华成云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成云商”)、Linemart Inc以及Linemart NJ Inc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中“物流仓储升级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并增加美国萨瓦纳、美国洛杉矶、东莞等为“物流仓储升级建设项目”实施地点;拟增加全资子公司Linemart GmbH以及Vanpowers LTD为募投项目“品牌建设与渠道推广项目”的实施主体,并增加德国柏林和美国爱迪生等为“品牌建设与渠道推广项目”的实施地点。就该等事项,保荐人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情况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998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于2023年7月3日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01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20.4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2,004.5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含增值税)人民币9,694.72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2,309.78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
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7月7日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I10566号)。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人东方投行、募集资金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投资总额 |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
1 | 时尚产业供应链及运营中心系统建设项目 | 16,459.29 | 16,459.29 |
2 | 物流仓储升级建设项目 | 9,015.69 | 9,015.69 |
3 | 品牌建设与渠道推广项目 | 8,770.67 | 8,770.67 |
4 | 补充流动资金 | 28,000.00 | 28,000.00 |
合计 | 62,245.65 | 62,245.65 |
(三)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基本情况及原因
1、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具体情况
为满足募投项目的实际开展需要,根据公司的整体规划和合理布局的需要,公司拟增加全资子公司华成云商、Linemart Inc以及Linemart NJ Inc为“物流仓储升级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并增加美国萨瓦纳、美国洛杉矶、东莞等为“物流仓储升级建设项目”实施地点;拟增加全资子公司Linemart GmbH以及Vanpowers LTD为“品牌建设与渠道推广项目”的实施主体,并增加德国柏林和美国爱迪生等为“品牌建设与渠道推广项目”的实施地点。募投项目的其他内容均不发生变更,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 | 原实施主体 | 增加后实施主体 | 原实施地点 | 增加后实施地点 |
物流仓储升级建设项目 | 深圳市前海运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运德”) | 前海运德、华成云商、Linemart Inc、Linemart NJ Inc | 深圳、义乌、广州、厦门、杭州、美国亚特兰大、英国曼切斯特、日本东京、德国汉堡 | 深圳、义乌、广州、厦门、杭州、美国亚特兰大、英国曼切斯特、日本东京、德国汉堡、美国萨瓦纳、美国洛杉矶、东莞等 |
品牌建设与渠道推广项目 | 赛维时代、香港兰玛特 | 赛维时代、香港兰玛特、Linemart GmbH、Vanpowers LTD | 深圳、香港 | 深圳、香港、德国柏林、美国爱迪生等 |
2、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原因
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是从公司及股东长远利益出发,为了使募投项目的实施更加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的要求,根据市场环境和在建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等综合因素作出的审慎决策,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优化资源配置,有利于增加公司服务覆盖范围和市场开拓力度,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
上述变更不涉及募投项目投资总额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二、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广大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同意全资子公司华成云商、Linemart Inc、Linemart NJ Inc、LinemartGmbH以及Vanpowers LTD分别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与公司、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后续具体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事项。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与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于2023年10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运营管理效率,且在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计划在募投项目
的实施期间,根据实际需要并经相关审批后,预先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之后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三、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4年6月1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并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
四、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并开立募集资金专户,是根据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的优化调整,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不影响投资项目的实施,本次议案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公司监事会同意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并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事项。
五、保荐人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系基于确保募集资金的有效使用之目的,未涉及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上述事项已经董事会以及监事会审议通过,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并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募集资金专户的核查意见》之签署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周 洋 赖学国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