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键股份:关于全资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 301383 证券简称:天键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0
天键电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天键电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05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天键电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906万股,发行价格为46.1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34,140.96万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12,141.37万元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1,999.59万元。
上述资金到位情况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3]16622-6号)。2023年6月2日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到账并存放于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二、全资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四方监管协议的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和《关于全资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为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天键电声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实施主体由公司变更为全资子公司赣州欧翔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州欧翔”),并使用“天键电声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专户中全部剩余资金向赣州欧翔增资以继续该实施募投项目,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天键电声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赣州欧翔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与公司、保荐机构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都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公司募集资金进行监管,待募集资金完全转出后,公司将注销原募集资金专户,原募集资金专户对应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同时终止。
截至2024年5月31日,公司新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 开户银行 | 专户账号 | 专户余额(元) |
赣州欧翔电子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都支行 | 194759384734 | 47,310,599.48 |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天键电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甲方二:赣州欧翔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都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为规范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94759384734,截至2024年4月25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天键电声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二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0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二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二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方一、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及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一、甲方二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周依黎、苏锦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一、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二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七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一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天键电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