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同创: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387 | 证券简称:光大同创 | 公告编号:2023-001 |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361号”文注册同意,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9,00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58.3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108,08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103,717,534.12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004,362,465.88元。保荐人(主承销商)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2日将扣除保荐承销费(不含增值税)78,011,040.00元后的募集资金1,030,068,960.00元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于2023年4月13日出具了《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3]3138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全资子公司分别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及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3年4月19日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单位 | 开户行 | 账户 | 专户余额(元) | 募集资金用途 |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新安支行 | 79150078801500002325 | 1,030,068,960.00 | 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超额募集资金 |
合肥奔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新安支行 | 79150078801700002324 | 0.00 | 光大同创安徽消费电子防护及功能性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
合肥奔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高新园科创支行 | 755965344310558 | 0.00 | 光大同创安徽消费电子防护及功能性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
合肥奔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交通银行深圳华发支行 | 443066319013007324282 | 0.00 | 光大同创安徽消费电子防护及功能性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营业部 | 73010122002403042 | 0.00 | 企业管理信息化升级建设项目 |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高新园科创支行 | 755933761810161 | 0.00 | 光大同创研发技术中心建设项目 |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兴业银行深圳南新支行 | 337180100100389677 | 0.00 | 光大同创研发技术中心建设项目 |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兴业银行深圳南新支行 | 337180100100392457 | 0.00 | 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超额募集资金 |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兴业银行深圳南新支行 | 337180100100389796 | 0.00 | 补充流动资金 |
合 计 | 1,030,068,960.00 |
注:1、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额系尚未支付和尚未置换的发行费用;
2、因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新安支行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下属支行;无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权限,故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及保荐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因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高新园科创支行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下属支行;无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权限,故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公司及保荐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4、因交通银行深圳华发支行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下属支行,无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权限,故由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公司及保荐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5、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新安支行,账户号:79150078801500002325,该账户为此次募集资金的总募集账户,该账户募集资金按募集资金运用规划转款至各募投项目专户后,该
账户作为超募资金专户使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合肥奔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新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甲、乙、丙三方经协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主要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郑睿、刘俊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
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一个自然年度中累计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3]3138号)。
特此公告。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