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同创: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 或“保荐人”)作为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光大同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光大同创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361号”文注册同意,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90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58.32元,并于2023年4月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由5,700.00万股变更为7,600.00万股。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情况
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减持价格的承诺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汇科智选,公司股东同创智选关于股份锁定期及减持意向、减持价格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以任何理
由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发行人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3年10月18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作为发行人的股东,本企业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
(4)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监管机关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合理确定是否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在履行承诺期间若出现与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相关规定不符或冲突的情形,以监管法规为准。
(5)本企业所持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发行人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则本企业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而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
2、实际控制人马增龙,公司股东、董事张京涛关于股份锁定期及减持意向、减持价格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发行人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3年10月18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
(3)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前述锁定期满后,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自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
(4)本人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
(5)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监管机关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合理确定是否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在履行承诺期间若出现与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相关规定不符或冲突的情形,以监管法规为准。
(6)本人所持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发行人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7)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则本人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而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
(8)该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3、公司股东前海钰禧,公司股东夏侯早耀关于股份锁定期及减持意向、减持价格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发行人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价
格进行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3年10月18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企业/本人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
(4)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本人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监管机关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合理确定是否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在履行承诺期间若出现与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相关规定不符或冲突的情形,以监管法规为准。
(5)本企业/本人所持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发行人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则本企业/本人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而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
4、公司间接股东、董事王辉、马英关于股份锁定期及减持意向、减持价格的承诺
(1)本人于2020年12月通过受让深圳同创智选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企业份额方式,新增取得发行人的股份。本人承诺自上述股份取得之日(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为准)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该部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除上述股份之外,本人持有的其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该部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在上述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本人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发
行人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4)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3年10月18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6个月的锁定期。
(5)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前述锁定期满后,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自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
(6)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7)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本人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而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
5、公司间接股东、监事吴永红、何健雄、姚新安、高级管理人员李海全关于股份锁定期及减持意向、减持价格的承诺
(1)本人持有发行人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该部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本人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发行人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3)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价格进行
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3年10月18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
(4)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所持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前述锁定期满后,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自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
(5)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6)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本人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而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
三、相关承诺人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
公司股票于2023年4月18日上市,自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5月18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58.32元/股,触发前述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股份锁定期安排及相关承诺,上述相关股东持有的限售流通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姓名 | 与公司关系 | 持股方式 | 持股数量(股) | 原股份锁定到期日 | 本次延长后锁定到期日 |
汇科智选 | 控股股东 | 直接持股 | 21,387,475 | 2026.04.18 | 2026.10.18 |
同创智选 | 持股5%以上股东 | 直接持股 | 8,265,000 | 2026.04.18 | 2026.10.18 |
马增龙 | 实际控制人 | 间接持股 | 21,290,930 | 2026.04.18 | 2026.10.18 |
张京涛 | 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 |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 17,030,245 | 2026.04.18 | 2026.10.18 |
前海钰禧 | 持股5%以上 | 直接持股 | 7,900,396 | 2024.04.18 | 2024.10.18 |
股东 | |||||
夏侯早耀 | 持股5%以下股东 | 直接持股 | 3,385,884 | 2024.04.18 | 2024.10.18 |
王辉 | 董事 | 间接持股 | 656,000 | 2024.04.18 | 2024.10.18 |
马英 | 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 间接持股 | 593,000 | 2024.04.18 | 2024.10.18 |
吴永红 | 监事 | 间接持股 | 342,000 | 2024.04.18 | 2024.10.18 |
何健雄 | 监事 | 间接持股 | 57,000 | 2024.04.18 | 2024.10.18 |
姚新安 | 监事 | 间接持股 | 57,000 | 2024.04.18 | 2024.10.18 |
李海全 | 高级管理人员 | 间接持股 | 456,000 | 2024.04.18 | 2024.10.18 |
上述延长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四、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相关股东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行为系执行有关规定及承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人对本次相关股东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郑睿 | 刘俊清 |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